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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湘株醴)应急罚〔2025〕99号
发布时间:2025-07-23 访问量:次 作者:市应急管理局 来源:市应急管理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5-03887
- 发文机关:市应急管理局
- 发布时间:2025-07-23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市应急管理局
- 状 态:
醴陵市应急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株醴)应急罚〔2025〕99号
被处罚单位:醴陵市吉丰鞭炮烟花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MA4Q4M****)
地址:醴陵市李畋镇凤形村 邮政编码:412200
法定代表人:何* 职务:总经理 联系电话:***********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5 年 6 月 17 日醴陵市应急管理局依法组织对醴陵市吉丰鞭炮烟花制造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以下问题:1、(长青工区)98 号半成品中转(危险等级 1.3 级) ,现场检查时该工房门口停放一辆电瓶车,车上载有 12 箱已拍完余药的线香类 半成品;2、110 号药物中转(危险等级 1.1-1 级、限药量 50kg),现场检查时该工房内实际存放已混合药物 23 桶(14kg/桶),合计药量 322kg。
第一组证据:《现场检查方案》1 份(湘株醴)应急检查〔2025〕587 号,证明 2025 年 6 月 16 日醴陵市应急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现场检查醴陵市吉丰鞭炮烟花制造有限公司前制定了详细的现场检查方案。
第二组证据:《行政检查通知书)1 份(湘株醴)应急检通〔2025〕276 号,证明 2025 年 6 月 17 日醴陵市应急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现场检查醴陵市吉丰鞭炮烟花制造有限公司前向该公司出具了行政检查通知书。
第三组证据:《现场检查记录》1 份(湘株醴)应急现记〔2025〕548 号,证明 2025 年 6 月 17 日醴陵市应急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醴陵市吉丰鞭炮烟花制造有限公司(长青工区)的检查情况制作了现场检查记录。
第四组证据:《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1 份(湘株醴)应急现决〔2025〕205 号 ,证明 2025 年 6 月 17 日醴陵市应急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醴陵市吉丰鞭炮烟花制造有限公司(长青工区)现场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下达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的行政执法文书,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违规行 为,责令暂时停止 113 号称料工序和 111 号机械药混合工序作业;立即将 98 号半成品中转工房门口电瓶车上载有 12 箱已拍完余药的线香类半成品中转至半成品中转间。
第五组证据:《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1 份(湘株醴)应急责改〔2025〕281 号 ,证明 2025 年 6 月 17 日醴陵市应急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醴陵市吉丰鞭炮烟花制造有限公司(长青工区)现场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的行政执法文书,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 110 号药物中转超量存放药物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组证据:《询问笔录》3 份(总经理何*、安全员谢**、职工吴**各 1 份),证明醴陵市应急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醴陵市吉丰鞭炮烟花制造有限公司(长青工区)的违法违规事实进行调查取证、现场询问了当事人的有关情况。
第七组证据:《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1 份,证明醴陵市吉丰鞭炮烟花制造有限公司有爆竹类(C)级、引火线(皮纸引)、玩具类(C、D 级);其中允希工区:爆竹类(C 级)、引火线(皮纸引);利和工区:引火线(皮纸引) ;长青工区:玩具类(线香型/晨光花,C、D 级)、爆竹类(C 级),生产资质 。
第八组证据:《营业执照》复印件 1 份,证明醴陵市吉丰鞭炮烟花制造有限公司属于烟花爆竹合法生产企业并具有承担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第九组证据:身份证复印件 3 份(总经理何*、安全员谢**、职工吴**各 1 份),证明总经理何*、安全员谢**、职工吴**的有效身份。
第十组证据:《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复印件 2 份(总经理何*、安全员谢**各 1 份),证明总经理何*、安全员谢**具备烟花爆竹生产单位安全管理资质。
第十一组证据:《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印件 1 份,证明职工吴**具备烟花爆竹特种作业操作资质。
第十二组证据:违规照片 4 张、违规视频 2 份,经该公司安全员谢**签字确认,证明醴陵市吉丰鞭炮烟花制造有限公司(长青工区)超出工房规定药量储 存药物和将危险品存放在非规定场所的违法违规事实存在。
第十三组证据:《任命书》复印件 2 份(总经理何*、安全员谢**各 1 份) ,证明总经理何*、安全员谢**是醴陵市吉丰鞭炮烟花制造有限公司总经理和安全员。
被检查场所 98 号半成品中转门口存放线香类半成品的行为不符合 GB:1165 2-2012《烟花爆竹作业安全技术规程》第 4.2“应在许可的专用场所内,按许可的产品类别、级别范围进行安全生产和储存” ;被检查场所 110 号药物中转超药量储存的行为不符合 GB:11652-2012《烟花爆竹作业安全技术规程》第 4.5:“应遵守本标准定员、定量和定机的规定,不应超定员、定机、定量生产和储存”的规定。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生产工序和生产作业应当执行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 二项“生产工序或者生产作业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被检查场所 98 号半成品中转门口存放线香类半成品的行为参考《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 年版)《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第一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烟花爆竹企业 1.3 级危险生产工序或者生产作业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少于二万元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被检查场所 110 号药物中转超药量储存的行为参考《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2 年版)《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第三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烟花爆竹企业 1.1-1 级危险生产工序或者生产作业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规定。
上述问题 1、问题 2 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决定处人民币肆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缴至湖南醴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 82010750000000262。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 60 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 6 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醴陵市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5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