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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湘株醴)应急罚〔2025〕104号

发布时间:2025-07-23 访问量: 作者:市应急管理局 来源:市应急管理局 字体[ ]

醴陵市应急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株醴)应急罚2025104

 

被处罚单位:醴陵市荣兴花炮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MAC46B****)

地址:醴陵市白兔潭镇泉源村            邮政编码:412200

法定代表人:欧阳**              职务:总经理         联系电话:***********

违法事实及证据:违法事实:1、接醴陵市政府督查室提示函 6 月 19 日上午 9 时 23 分至 10 时 57 分期间,醴陵市荣兴花炮有限公司二工区 11 号成品中转(危险等级 1.3、限员 2 人)工房,4-5 人同时进入作业。经通过风险预警视频回放核实:醴陵市荣兴花炮有限公司二工区 11 号成品中转(危险等级 1.3、 限员 2 人)6 月 19 日上午 9 时 23 分至 10 时 57 分期间,该工房进行成品出货 ,4 人进行装卸搬运作业。

证据:第一组证据:《现场检查方案》1 份(湘株醴)应急检查〔2025〕603 号 ;

第二组证据:《行政检查通知书》1 份(湘株醴)应急检通〔2025〕291 号;

第三组证据:《现场检查记录》1 份(湘株醴)应急现记〔2025〕563 号;

第四组证据:《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1 份(湘株醴)应急责改〔2025〕294 号;

第五组证据:《询问笔录》2 份(总经理欧阳**、安全员张**各 1 份);

第六组证据:《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1 份;

第七组证据:《营业执照》复印 件 1 份;

第八组证据:身份证复印件 2 份(总经理欧阳**、安全员张**各 1 份);

第九组证据:《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复印件 2 份( 总经理欧阳**、安全员张**各 1 份);

第十组证据:总经理欧阳**、安全员张**任命书 1 份;

第十一组证据:现场拍摄照片 2 张。

你单位 11 号成品中转超员进行作业的行为,不符合国家标准:GB:11652-2 012《烟花爆竹作业安全技术规程》第 4.5:应遵守本标准定员、定量和定机的规定,不应超定员、定机、定量生产和储存。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生产工序和生产作业应当执行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 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 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二)生产工序或者生产作业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 年版)第五章第一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第一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烟花爆竹企 业 1.3 级危险生产工序或者生产作业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少于二万元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 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规定。

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人民币壹万叁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缴至湖南醴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 82010750000000262。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 60 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 6 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醴陵市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5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