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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湘株醴)应急罚〔2025〕105号
发布时间:2025-07-23 访问量:次 作者:市应急管理局 来源:市应急管理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5-03896
- 发文机关:市应急管理局
- 发布时间:2025-07-23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市应急管理局
- 状 态:
醴陵市应急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株醴)应急罚〔2025〕105号
被处罚单位:醴陵光阳气体经营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81MA4PNR****)
地址:醴陵市阳三石街道泉湖居委会 邮政编码:412200
法定代表人:邬** 职务:总经理 联系电话:***********
违法事实及证据:1、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工业气体经营门店内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制度,采取了安全管理措施)。
第一组证据:《现场检查方案》(湘株醴)应急检查〔2025〕615 号,证明 202 5 年 6 月 27 日,醴陵市应急管理局危化股执法人员对醴陵光阳气体经营部进行现场检查前制定了详细的现场检查方案。
第二组证据:《现场检查记录》(湘株醴)应急现记〔2025〕572 号,证明 202 5 年 6 月 27 日,醴陵市应急管理局危化股执法人员对醴陵光阳气体经营部的现场检查情况制作了现场检查记录。
第三组证据:《责令限期整改决定书》(湘株醴)应急责改〔2025〕302 号、 证明 2025 年 6 月 27 日,醴陵市应急管理局危化股执法人员对醴陵光阳气体经营部进行现场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决定书》的行政执法文书。
第四组证据:《调查询问笔录》2 份(法人代表邬**、专职安全员邬*口述记录材料各 1 份),证明醴陵市应急管理局危化股执法人员对醴陵光阳气体经营部违法违规事实进行了调查取证,现场询问情况。
第五组证据:《营业执照》复印件 1 份,证明醴陵光阳气体经营部属于合法企业。
第六组证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1 份,证明醴陵光阳气体经营部有经营危险化学品(氧气、氩气、氮气、二氧化碳、乙炔)的资质。
第七组证据:邬**身份复印件一份和《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 》复印件一份,证明邬**的有效身份和具备危险化学品经营安全管理资质。
第八组证据:邬*身份复印件一份,证明邬*的有效身份。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 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 、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参考《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 版)第一章第一节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违法行为情景和处罚基准】(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物品时,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但采取了可靠的安全措施的。处罚基准:责令生产经营单位期限改正,处少于三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对生产经营单位并处十万元以上少于十二万 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二万元以上少于三万 元的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你 (单位)限期改正,并处人民币壹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缴至湖南醴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 82010750000000262。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 60 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 6 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醴陵市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5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