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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湘株醴)应急罚〔2025〕101号
发布时间:2025-07-23 访问量:次 作者:市应急管理局 来源:市应急管理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5-03900
- 发文机关:市应急管理局
- 发布时间:2025-07-23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市应急管理局
- 状 态:
醴陵市应急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株醴)应急罚〔2025〕101号
被处罚单位:醴陵市联鸣烟花爆竹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MAC6N0****)
地址:醴陵市李畋镇凤形村 邮政编码:412200
法定代表人:杨** 职务:总经理 联系电话:***********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5 年 6 月 18 日醴陵市应急管理局依法组织对醴陵市联鸣烟花爆竹贸易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以下问题:1、接“株洲市应急和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追根溯源查处烟花爆竹非法违法线索的交办函”,醴陵市应急管理局执法大队工作人员对醴陵市联鸣烟花爆竹贸易有限公司进行核查,发现该公司业务员易**于2024年 11 月 17 日向株洲市渌口区朱亭镇恒志批发部销售烟花爆竹,查询该公司当天产品流向登记台账、成品出入库台账、合同管理台账均未记录,未与对方签订烟花爆竹买卖合同、未使用全国烟花爆竹流向管理系统开具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未执行合同管理、流向登记制度销售烟花爆竹。
第一组证据:《现场检查方案》1 份(湘株醴)应急检查〔2025〕594 号,证明 2025 年6 月 18 日醴陵市应急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现场检查醴陵市联鸣烟花爆竹贸易有限公司前制定了详细的现场检查方案。
第二组证据:《行政检查通知书)1 份(湘株醴)应急检通〔2025〕282 号,证明 2025 年6 月 18 日醴陵市应急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现场检查醴陵市联鸣烟花爆竹贸易有限公司前向该公司出具了行政检查通知书。
第三组证据:《现场检查记录》1 份(湘株醴)应急现记〔2025〕555 号,证明 2025 年 6月 18 日醴陵市应急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醴陵市联鸣烟花爆竹贸易有限公司的检查情况制作了现场检查记录。
第四组证据:《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1 份(湘株醴)应急责改〔2025〕287 号 ,证明 2025 年6月 18 日醴陵市应急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醴陵市联鸣烟花爆竹贸易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的行政执法文书,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组证据:《询问笔录》3 份(总经理杨**、仓库管理员易**、业务员易**各 1 份),证明醴陵市应急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醴陵市联鸣烟花爆竹贸易有限公司的违法违规事实进行调查取证、现场询问了当事人的有关情况。
第六组证据:《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复印件 1 份,证明醴陵市联鸣烟花爆竹贸易有限公司有:组合烟花类(C、D)级、玩具类(C、D)级、吐 珠类(C、)级、升空类(C、)级、旋转类(C、D)级、喷花类(C、D)级 、爆竹类(C、)级的经营(批发)资质。
第七组证据:《营业执照》复印件 1 份,证明醴陵市联鸣烟花爆竹贸易有限公司属于合法的烟花爆竹经营(批发)公司并具有承担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第八组证据:身份证复印件 3 份(总经理杨**、仓库管理员易**、业务员易**各 1 份),证明总经理杨**、仓库管理员易**、业务员易**的有效身份。
第九组证据:总经理杨**《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复印件 1 份,证明总经理杨**具备烟花爆竹生产单位安全管理资质;仓库管理员易**《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印件 1 份,证明仓库管理员易**具有烟花爆竹储存作业资质。
第十组证据:总经理杨**任命书各 1 份,证明总经理杨**是醴陵市联鸣烟花爆竹贸易有限公司总经理。
第十一组证据:株洲市应急和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提供的《株洲市应急和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追根溯源查处烟花爆竹非法违法线索的交办函》一份、株洲市渌口区应急管理局提供的《易**相关证据线索》5 份。
第十二组证据:醴陵市公安局危爆大队提供的《易**询问笔录》一份。
你公司业务员易**于 2024 年 11 月 17 日向株洲市渌口区朱亭镇恒志批发部销售烟花爆竹,未与对方签订烟花爆竹买卖合同、未使用全国烟花爆竹流向 管理系统开具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未执行合同管理、流向登记制度的行为;违反《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批发企业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合同管理、流向登记制度,健全合同管理和流向登记档案,并留存 3 年备查”之规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 5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六)项:未执行合同管理、流向登记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应用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的。参考《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2 年版)第五章烟花爆竹类第二节《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 (六)项第(二)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批发企业未执行合同管理、流向登记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应用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的。处罚基准:责令其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决定处人民币贰万贰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缴至湖南醴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 82010750000000262。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 60 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 6 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醴陵市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5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