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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醴交处罚〔2025〕0531号 

发布时间:2025-07-23 访问量: 作者:醴陵市交通运输局 来源:醴陵市交通运输局 字体[ ]

醴陵市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醴交处罚〔2025〕0531号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姓名:陈**,性别:男,民族:汉族,身份证号码:430************012,联 系电话:132****7787,住址:湖南省醴陵市阳三石办事处泉湖村********职业:驾驶员,工作单位:无。 

二、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根据在行政检查中发现的,本机关于2025年7月16日对你涉嫌使用超过4500千克 普通货运车辆(湘BA****三一牌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未按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 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期间,本机关采取了收 集现场证据材料、调查询问当事人等方式开展调查取证;并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意 见,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 

三、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 经查, 2025年7月9日16时15分,本机关执法人员王知、徐青(执法证号分别 是:18020817168、18020817077)在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阳三石街道人民法院门口实 施行政检查时,对运行至该地的湘BA****三一牌重型特殊结构货车示意驾驶员靠边停车接受检查,本机关执法人员向你出示了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后进行检查。经调查,该 车车牌湘BA****,该车车型三一牌重型特殊结构货车,该车行驶证登记所有人是醴陵聚成建材有限公司,该车实际所有人是你。车上装载混凝土,从湖南省醴陵市醴陵聚 成建材有限公司到湖南省醴陵市绝缘子电瓷的工地上,运费250元(暂未收取)。你 当场出示了本人《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证号:430************012;从业资格类别: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不能提供该车的《道路运输证》等其他合法有效证明。经查询互联网道路运输便民政务服务系统道路运政高频事项“一网通办” 没有查到湘BA****三一牌重型特殊结构货车的相关信息。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从业资格证、互联网道路运输便民政务服务系统道路运政高频事项“一网通办”查询信息截图,驾驶证和行驶证图片等证据予以证实。 上述证据经过你本人阅示并发表意见,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 “作为行政执法决定依据的证据应当查证属实。当事人有权对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发表意见,提出异议。未经当事人发表意见的证据不能作为行政执法决定的依据。”、 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享有陈述意见、申辩的权利,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的规定,可作为本案证据材料使 用。

四、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与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 本机关于2025年7月16日 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书》(湘醴交罚告 〔2025〕0531号),告知你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你提出了自愿放弃陈述、申辩的意见,本机关予以采纳。

五、行政处罚依据及决定 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四条第 一款第(一)项:“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 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现参考《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道路运输管理序号20): “违法程度:较轻;违法情形:一个自然年度内未按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 可,在本省首次擅自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的;处罚基准:责令停止经营,违法 所得超过1万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少于3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 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3000元以上少于5000元的罚款。”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 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本机关责令你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违法所得超过1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六、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醴陵支行(地址:湖南省醴陵市滨河路52号),户名: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 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每日将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并依法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救济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醴陵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登录网址 https://xzfy.moj.gov.cn/访问行政复议务平台、“掌上复议”微信小程序在线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起诉。但复议期间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 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醴陵市交通运输局     

                                           2025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