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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处罚字〔2025〕第180号

发布时间:2025-07-28 访问量: 作者:市场监督管理局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醴市监处罚字〔2025180

                                               

 

 

 

当事人:醴陵市神福港镇吖吖兔母婴用品店

经营场所:醴陵市茶山镇长沙岭居委会长沙岭组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81MA4N2PT92R

经营范围:预包装食品、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母婴用品、一类医疗器械零售

经营者:刘**

2025年6月19日,本局执法人员接到投诉招牌为新爱婴的商店销售失效的奶瓶后,立即前往醴陵市神福港镇吖吖兔母婴用品店(店铺招牌为新爱婴)进行检查,发现在摆放的奶瓶的货架上有标贝亲母婴用品(上海)有限公司,贝亲自然实感宽口径PP塑料奶瓶2盒,其中容量为160ml的标生产日期20180102保质期4年,容量为240ml的标限期使用日期20200920,另标布朗博士(天津)婴幼儿用品有限公司的亨利医生标准口径玻璃奶瓶,1只装120ml,制造日期2015年4月21日,保存期限十年,共16盒。为进一步查清事实,本局于2025年6月19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证,当事人未履行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管理不善,将已经下架的贝亲自然实感宽口径PP塑料奶瓶3盒上架销售,其中160ml的2盒,240ml的1盒。于2025年6月18日以60元/盒的价格销售1盒(标示160ml限期使用日期标示20200829)被投诉,另1盒标示160ml生产日期20180102保质期4年;240ml的1盒(标示限期使用日期20200920),售价78元/盒。当事人另将他人转让的亨利医生标准口径玻璃奶瓶16盒(标示制造日期2015年4月21日,保存期限十年)上架特价销售,售价50元/盒。案发时,当事人销售的以上奶瓶均已经失效,超过限期使用日期最长达4年10个月,短则2个月。当事人违法销售的奶瓶货值金额998元,违法所得60元。案发后,当事人积极赔偿消费者,追回已经销售出的奶瓶,并积极配合调查,积极改正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授权委托书及双方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刘**授权委托刘**办理本案相关事宜;                        

证据(二)、执法人员现场拍摄当事人的营业执照照片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证据(三)、执法人员在检查现场对当事人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场所位置、经营活动情况、销售失效奶瓶的事实;                

证据(四)、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拍摄的检查情况和扣押物品照片一份(共13张),证明当事人销售失效奶瓶的事实和失效奶瓶被依法扣押;    

证据(五)、对当事人制作的醴市监强制〔2025〕07007号《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一份、文书编号为202507006的《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清单》一份、《送达回证》一份,票据号码为0000001599、0000001600、0000001601的暂扣物资收据(电子)三张,证明执法人员依法扣押160ml和240ml的贝亲自然实感宽口径PP塑料奶瓶各1盒、亨利医生标准口径玻璃奶瓶16盒;                          

证据(六)、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失效奶瓶有关情况;

证据(七)、投诉人提供的购买到失效奶瓶照片3张及付款记录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失效奶瓶的有关情况;

证据(八)、当事人提供销售失效奶瓶的微信收款记录截图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失效奶瓶收付款情况;

证据(九)、消费者投诉登记表及投诉调解书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失效奶瓶事实并造成社会影响,当事人积极赔偿消费者;

证据(十)、当事人2025年6月25日提供的整改报告一份,证明当事人积极改正违法行为。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经当事人经营者签字确认并经查证属实。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本局均予以采信,依法作为定案根据。

本局于 2025年7月8日对当事人送达了醴市监罚告〔2025〕172号《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且对所有定案证据未提出异议。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失效奶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五条“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规定,构成销售失效产品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违法销售货值金998元,违法所得60元,发生了被消费者投诉事件,虽然能积极改正违法行为,但是违法销售的产品失效时间最长达4年10个月,且是婴幼儿使用的产品,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五章第三节“【裁量基准】3.从重情形:......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 2 年以上;......裁量幅度: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 1.4 倍以上 2 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从重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二条: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两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失效产品,并对当事人从重处罚如下:          

一、没收扣押的160ml和240ml贝亲自然实感宽口径PP塑料奶瓶各1盒、亨利医生标准口径玻璃奶瓶16盒;

二、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二倍罚款1996元,没收违法所得60元,共计2056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办案机构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缴纳罚款,缴款成功后向办案人员领取系统自动生成的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也可在“湖南财政非税公众服务平台”微信小程序查询并下载。缴纳罚款可以通过以下途径:1、扫取《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右上角二维码直接缴款;2、通过电子银行缴纳罚款(使用网银转账时必须在“转备注”里完整录入“湖南非税+缴款通知单左上角的缴款码”,如内容出错将导致缴款失败);3、持《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至银行柜台缴纳罚款。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224275(纪检监察室)

          0731-23677389(法规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717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份, 送达,一份归档, 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