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务 > 信息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株洲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处罚决定书株(醴)城行罚字〔2025〕第3005号
发布时间:2025-07-30 访问量:次 作者:市城管局 来源:市城管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5-03993
- 发文机关:市城管局
- 发布时间:2025-07-30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市城管局
- 状 态:
株洲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醴)城行罚字〔2025〕第3005号
姓 名:刘*
身份证号:430281************
住 址:湖南省醴陵市国瓷街道办事处横店村******
联系电话:135********
你于2025年5月22日在醴陵市滨湖东路滨湖壹号营销中心擅自摆设摊点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条第七项的规定,本机关于 2025年5月22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于2025年5月22日16时10分许在醴陵市滨湖东路滨湖壹号营销中心擅自摆设摊点的行为,经现场勘验,你擅自摆设摊点占地面积为11.05平方米。且在此之前,我局执法人员曾于2025年5月19日16时16分许、2025年5月20日16时37分许多次对你擅自摆设摊点的行为进行劝导教育,你均未改正。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1、行政处罚检查记录;
2、涉嫌违法通知书;
3、涉嫌违法改正情况复查记录;
4、调查(询问)通知书及送达回证;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6、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及送达回证;
7、调查(询问)笔录;
8、责令停止(改正)情况复查记录;
9、刘*身份证影印件
以上证据均有相关人员签名(按捺手印)或盖章确认,本机关决定予以采信。
本机关于 2025年5月22日16时10分对你擅自摆设摊点的行为下达了《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株(醴)城行停(改)通字〔2025〕第3005号),责令你于2025年5月23日20时00分前限期清除摊点。我机关于2025年5月26日15时50分对你擅自摆设摊点的行为进行责令停止(改正)情况复查,发现你逾期未按要求整改到位,并出现反复的情况。
综合以上情况,你擅自摆设摊点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条第七项的规定。
根据《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条第七项 的规定“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法规授权的部门责令改正。有下列(一)至(六)项行为的,可以并处5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七)至(十一)项行为的,可以并处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七)擅自摆设摊点,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本机关根据前述违法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责令你自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1个工作日内改正擅自摆设摊点的行为,拟对你擅自摆设摊点的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仟壹佰元整(¥1100.00)的行政处罚。
2025年7月4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店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醴)城行告字〔2025〕第3005号),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于2025年7月4日签收。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本机关视为你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以上事实,本机关均有相关文书及送达回证为证。本机关根据前
述违法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责令你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1个工作日内改正擅自摆设摊点的行为,并决定对你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壹佰元整(¥1100.00)的行政处罚。
你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罚没款缴纳通知单,缴纳到长沙银行醴陵支行(账号:800109707211018收款人名称: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醴陵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5年7月 28日
注:1、本决定书一式四份,分别为存档,送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留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送达被处罚人。
2、被处罚人罚没款缴纳通知单附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