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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处罚决定书株(醴)城行罚字〔2025〕第7010号
发布时间:2025-07-31 访问量:次 作者:市城管局 来源:市城管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5-04011
- 发文机关:市城管局
- 发布时间:2025-07-31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市城管局
- 状 态:
株洲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醴)城行罚字〔2025〕第7010号
名称:醴陵市*******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MACR******
住所: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来龙门街道******
法定代表人:陈*
联系电话:180********
你单位于2025年6月26日,运输城市建筑垃圾遗撒污染路面的行为,涉嫌违反《株洲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十六条,本机关于2025年6月26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单位于2025年6月26日11时29分,在老城片区排水管网改造项目运输建筑垃圾的过程中造成遗撒污染路面,你单位此行为违反了《株洲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处置城市建造垃圾应当按照规定的范围、方式、路线、时间、地点等进行堆放、运输、倾倒、处置,不得沿途丢弃、遗撒”,事实成立。我执法人员2025年6月26日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后,你单位在责令期限内清洗了受污染路面。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1、行政处罚检查记录;
2、醴陵市*******有限公司运输城市建筑垃圾遗撒污染路面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3、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及送达回证;
4、责令停止(改正)情况复查记录;
5、调查(询问)通知书及送达回证;
6、醴陵市*******有限公司受委托人黄*的调查(询问)笔录;
7、醴陵市*******有限公司受委托人黄*的身份证影印件;
8、醴陵市*******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影印件;
9、醴陵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的身份证影印件;
10、湘L1****车辆行驶证影印件;
11、授权委托书;
12、土石方运输合同复印件;
13、醴陵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建筑垃圾运输审批书复印件。
以上证据均有相关人员签名(按捺手印)或盖章确认,本机关决定予以采信。
本机关于2025年6月26日对你单位下达了《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株(醴)城行停(改)通字(2025)第7010号),责令你单位2025年6月26日12时10分前清洗受污染路面。
本机关于2025年6月26日12时16分、12时34分进行复查,你单位在责令期限内停清洗了受污染路面。
综合以上情况,你单位运输城市建筑垃圾污染路面的行为,违反了《株洲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处置城市建造垃圾应当按照规定的范围、方式、路线、时间、地点等进行堆放、运输、倾倒、处置,不得沿途丢弃、遗撒”的规定。
根据《株洲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第十六条规定,不按照规定的方式、路线、时间运输建筑垃圾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
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本机关根据前述违法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拟对你单位:作出人民币伍仟元(¥5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5年7月22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醴)城行告字〔2025〕第7010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于2025年7月22日签收。
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以上事实,本机关均有相关文书及送达回证为证。本机关根据前述违法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人民币伍仟元(¥5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你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到长沙银行醴陵支行(收款人名称: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款结算户,账号:800109707211018),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醴陵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5年7月30日
注:1、本决定书一式四份,分别为存档,送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留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送达被处罚人。
2、被处罚人罚没款缴纳通知单附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