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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处罚字〔2025〕第187号
发布时间:2025-08-04 访问量:次 作者:市场监督管理局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5-04050
- 发文机关: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时间:2025-08-04
- 有 效 期 :2028-08-04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
- 状 态: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醴市监处罚字〔2025〕187号
当事人:曹冰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81MA4PTLTB72
住所: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来龙门街道太一农贸超市水产区8号
2025年6月12日,有消费者在太一市场当事人经营的水产摊位买鱼后,在公平秤复核,发现重量差异明显,随即将问题反映给市场管理方,我局来龙门所执法人员到现场进行核查,发现当事人所使用的电子台秤具备作弊功能,通过使用台秤面板按键即可改变显示称量值。执法人员当场扣押了当事人的台秤并送到醴陵市食品药品和质量检验检测所进行进一步检定。2025年6月12日,由醴陵市食品药品和质量检验检测所出具的编号为C202506129001的检定结果通知书显示当事人使用的电子台秤通用技术不符合且存在作弊功能,可调节称量示值(+5%~+35%),检定结论为不合格。2025年6月13日,本局将检定结果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检。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第(九)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我局于2025年6月13日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2024年七八月从一位到市场推销的业务员处以200元/台的价格购买具备作弊功能的电子台秤,标称生产厂家:上海香恒衡器有限公司,型号:ST-1405,商标:沪恒。在开机状态下,按“8”键再按“去皮”键即可进入该秤的作弊模式,再按“M1” “M2” “M3” “M4” “M5” “动态”“计数”键即可显示不同的称量结果。以0.500公斤物品为例,按“M1”键显示0.525公斤,即称量示值+5%;按“动态”键显示0.550公斤,即称量示值+10%;按“计数”键显示0.575公斤,即称量示值+15%;按“M2”键显示0.600公斤,即称量示值+20%;按“M3”键显示0.625公斤,即称量示值+25%;按“M4”键显示0.650公斤,即称量示值+30%;按“M5”键显示0.675公斤,即称量示值+35%。将机器关机后再开机即可恢复正常,显示正常称量值。当事人将上述具有作弊功能的电子台秤用于经营活动中,通过改变称量示值获得额外利润。由于当事人未建立任何经营账目,无法计算其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当事人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
2. 《现场笔录》一份、现场照片九张,证明当事人将作弊电子台秤用于经营活动的事实;
3. 醴陵市食品药品和质量检验检测所出具的编号为C202506129001的检定结果通知书,证明当事人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电子台秤检定不合格,具有作弊功能;
4. 对当事人《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具有作弊功能的电子台秤来源、购买价及使用情况。
本局2025年7月1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醴市监罚告〔2025〕179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第(九)项:“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有下列行为:(九)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故意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六条:“使用计量器具不得破坏其准确度,损害国家和消费者的利益。”的规定,构成故意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的违法行为,属《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经营者有本办法第五条第(七)项至第(十)项、第六条和第十三条规定行为之一的,属于欺诈行为。”规定的欺诈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经营活动中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的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超过6个月,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六章第一节第三项:“……【裁量基准】……3.从重情形:违法行为持续6个月以上;……” 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具有从重处罚情节。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第(九)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构成故意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的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的规定,现责令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和伪造数据,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和《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六章第一节第三项:“……【裁量基准】……3.从重情形:……裁量幅度:责令其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14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的规定,本局现决定处罚如下:
一、没收具有作弊功能的不合格电子台秤;
二、处罚款2000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办案机构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缴纳罚款,缴款成功后向办案人员领取系统自动生成的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也可在“湖南财政非税公众服务平台”微信小程序查询并下载。缴纳罚款可以通过以下途径:1、扫取《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右上角二维码直接缴款;2、通过电子银行缴纳罚款(使用网银转账时必须在“转账备注”里完整录入“湖南非税+缴款通知单左上角的缴款码”,如内容出错将导致缴款失败);3、持《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至银行柜台缴纳罚款。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224275(纪检监察室)
0731-23677389(法规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7月28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三 份, 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一份办案机构留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