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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处罚决定书株(醴)城行罚字〔2025〕第5004号
发布时间:2025-08-07 访问量:次 作者:市城管局 来源:市城管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5-04083
- 发文机关:市城管局
- 发布时间:2025-08-07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市城管局
- 状 态:
株洲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醴)城行罚字〔2025〕第5004号
名称:醴陵市*****经营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81MA4T******
经营场所: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阳三石街道立三大道**
经营者:祝**
经营者住址:湖南省醴陵市国瓷新城******
联系电话:137********
你于2025年6月26日9时45分,在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阳三石街道立三大道**门面存在店外经营的行为,本机关于2025年6月26日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于2025年6月26日在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阳三石街道立三大道**门面外摆放的两处爱玛电动车,经现场勘验,违法占地面积为(长3.6米*宽1.3米+长1.7米*宽1.3米)共6.89平方米。在此之前,我单位执法人员于2025年6月5日10时31分,对你店外经营的行为进行了劝导、教育,并于2025年6月11日9时55分,对你下达了涉嫌违法通知书,你均未按我单位规定的时间和方式进行改正。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事实成立。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1.行政处罚检查记录;
2.涉嫌违法通知书;
3.涉嫌违法改正情况复查记录;
4.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及送达回证;
5.责令停止(改正)复查记录;
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7.调查(询问)通知书及送达回证;
8.调查询问笔录;
9.经营者祝**身份证复印件;
10.醴陵市*****经营部营业执照影印件。
以上证据均有相关人员签名(按捺手印)或盖章确认,本机关决定予以采信。
本机关于2025年6月27日15时48分,对你下达了《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株(醴)城行停(改)通字〔2025〕第5004号,责令你6月28日下午18时前改正违法行为。我机关于2025年6月30日9时57分对你店外经营的行为,进行责令停止(改正)情况复查,发现你依然没有按规定的时间及方式改正店外经营的违法行为。
综合以上情况,你店外经营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临街门店经营者不得在店外堆物、经营和作业”的规定。
根据《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在店外堆物、经营、作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机关根据前述违法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责令你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立即整改,拟给予你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的行政处罚。
2025年7月24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醴)城行告字〔2025〕第5004号,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于2025年7月24日签收上述文书,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以上事实,本机关均有相关文书及送达回证为证。本机关根据前述违法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责令你立即改正店外经营的行为,决定对你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的行政处罚。
你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到长沙银行醴陵支行(收款人名称: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00109707211018),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醴陵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5年8月4日
注:1、本决定书一式四份,分别为存档,送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留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送达被处罚人。
2、被处罚人罚没款缴纳通知单附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