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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湘株醴)应急罚〔2025〕110号

发布时间:2025-08-12 访问量: 作者:市应急管理局 来源:市应急管理局 字体[ ]

醴陵市应急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株醴)应急罚〔2025110

 

被处罚单位:醴陵市金明金矿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750613****)

地址: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李畋镇洪源村    邮政编码:412200

法定代表人:肖**              职务:总经理         联系电话:***********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5 年 7 月 8 日醴陵市应急管理局依法组织对醴陵市金明金矿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现场检查。 发现以下问题:1、尾砂干堆场初期坝北侧截洪沟局部堵塞;2、尾矿库干堆场尾砂贮存量约为 15000 立方米,尾矿库设计总容积为 9751 立方米。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证据如下:第一组证据:现场检查方案一份 (湘株醴) 应 急检查〔2025〕622 号,证明 2025 年 7 月 8 日醴陵市应急管理局地质矿山监察股执法人员对醴陵市金明金矿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前制定了详细的现场检查记方案。

第二组证据:现场检查记录一份 (湘株醴) 应急现记〔2025〕580 号,证明 2025 年 7 月 8 日醴陵市应急管理局地质矿山监察股执法人员对醴陵市金明金矿有限责任公司的现场检查情况制作了现场检查记录。

第三组证据: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二份(湘株醴) 应急责改〔2025〕309、310 号,证明 2025 年 7 月 8 日醴陵市应急管理局地质矿山监察股执法人员对醴陵市金明金矿有限责任公司现场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下达了行政执法文书。

第四组证据:询问笔录 2 份 (矿长吴**、尾矿库安全员易**各一份),证明 2025 年 7 月 14 日醴陵市应急管理局地质矿山监察股执法人员对醴陵市金明金矿有限责任公司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现场询问,调查取证。

第五组证据:《采矿许可证》复印件一份、《安全生产许可证》、尾矿库 《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证明醴陵市金明金矿有限责任公司有地下矿山开采、尾矿库安全生产的资质。

第六组证据:《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醴陵市金明金矿有限责任公司属于合法生产经营企业。

第七组证据:矿长吴**、尾矿库安全员易**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矿长吴**、尾矿库安全员易**有效身份,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格证各一份,证明矿长吴**、尾矿库安全员易**具备安全管理资质。

第八组证据:现场违法违规照片 2 张,证明醴陵市应急管理局地质矿山监察股执法人员对醴陵市金明金矿有限责任公司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现场拍照取证 ,固定了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

你单位上述问题 1 和问题 2 违反了《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和《尾矿库安全规程》第 6.9.2 条第九款、第四款的规定,依据《尾矿库安全 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 二条和《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三章尾矿库重大事故隐患第九条第二项、第四条的规定。参考《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 年版)第一章第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你单位上述问题 1 和问题 2 判定为两条重大事故隐患,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决定给予你单位处人民币叁万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缴至湖南醴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 82010750000000262。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 60 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 6 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醴陵市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5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