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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处罚字〔2025〕第189号
发布时间:2025-08-21 访问量:次 作者:市场监督管理局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5-04232
- 发文机关: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时间:2025-08-21
- 有 效 期 :2028-08-21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
- 状 态: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醴市监处罚〔2025〕189号
当事人:醴陵市创亿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地 址:醴陵市来龙门街道车顿桥社区卫家湾19号
类 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MA4PWBG626
法定代表人:王**
2025年5月9日,本局收到醴陵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移送函》,称当事人对五环小区商户(终端客户)收取电费0.92元/度,高于政府定价,请求核实处理。为进一步查清事实,本局于2025年5月14日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2025年5月15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当事人现场提供《醴陵市五环小区物业服务合同》、《五环小区商铺物业管理服务及收费合同》、《湖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收取转供水、转供电费用的《三联收款收据》;《水电费查抄表》,预缴电费凭证(微信转账支付截图),《五环小区收取水电费门面没有提供物业服务合同复印件表格》;《五环小区门面水、电费明细(2023年6月2日-2025年4月)》,《自来水销售专用收据》;同日,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醴陵市供电分公司(以下简称供电公司)提供的当事人2023年6月至2025年4月电表户号(4350000181710)缴纳电费的电量、金额、单价明细及账单;2025年5月19日,醴陵市瓷城水务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务公司)提供的当事人2023年6月至2025年4月《用户历史抄表清单(综合水价、用水类别)》;2025年5月16日,执法人员对五环小区两位商户的《调查笔录》;2025年5月15日,执法人员制作《现场笔录》1份,2025年5月20日,对当事人王**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1份,2025年6月16日,对当事人王**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1份,下达《责令退款通知书》1份。本局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1月与醴陵市五环小区业委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从2023年6月起,提供醴陵市五环小区(建宸置业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当事人与商户签订《五环小区商铺物业管理服务及收费合同》第三条约定:“2023年6月2日起水/电费由物业公司收取,电费暂按0.92元/度按月收取,水费按5元/吨按月收取,直至合同期满”。当事人向供电公司缴纳电费的电表1块,户名:醴陵市创亿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户号:4350000181710,用电类别:城镇居民生活用电,电压等级:交流10kv;电能表编号:433000100000019095581(物业公司转供电总表,以下简称电表5581),电价:居民合表-非居民(1-10kv);由电表5581分出转供电表43块向商户收取转供电电费;向水务公司缴纳水费的水表24块(其中经营用水水表3块)。2023年6月至2025年4月,当事人按0.92元/度标准按月向商户收取电费,按5元/吨标准按月向商户收取水费。
依据《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清理取消供水供电供气行业不合理收费的通知》(湘发改价调规[2021]124号)五、规范其他各类收费行为:任何单位代收供水供电供气费时,严禁向用户加收额外费用。《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转供电环节价格政策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湘发改价调规[2021]693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严格执行居民合表目录电价0.604元/千瓦时。醴陵市供电公司向本局提供的2023年6月至2025年4月当事人缴纳电费的《电费账单》和水务公司提供的2023年6月至2025年4月《用户历史抄表清单》;经本局核查,醴陵市五环小区24栋、25栋及小区内车库租户转供电用户43户属于居民用电。当事人自2023年6月至2025年4月,按0.92元/度向商户共计收取转供电费404084.12元,加价收取转供电费137763.68元;醴陵市五环小区24栋、25栋、42栋转供水用户属于生活用水,根据水务公司生活用水综合水价3.27元/吨的标准,按5元/吨向商户共计收取转供水费37770元,加价收取转供水费13068.42元;当事人加价收取转供电费和转供水费共计150382元。当事人于2025年5月26日收到本局制作的《责令退款通知书》后,积极进行整改并开展了退费工作,将多收取的转供电和转供水费用抵扣物业费或预缴物业费、水电费和现金转账的方式进行退费。2025年6月25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提供的退费名单中,随机挑选了11户对当事人的退费情况进行了核实。当事人将加价收取转供电费和转供水费150382元全部退还,无法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醴陵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移送函》复印件1份,案件来源登记表1份,证明了案件来源;
2.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制作《现场笔录》1份共3页,现场照片8张,证明了现场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等具体情况;
3.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了当事人具备合法主体资格;
4.当事人提供的醴陵市五环小区《物业服务合同》1份11页,《五环小区收取水电费门面没有提供物业服务合同复印件表格》1份,证明了醴陵市五环小区的物业费、转供电费、转供水费由当事人收取;
5.当事人提供的2023年6月至2025年4月的《五环小区门面水、电费明细》表23份46页,《2023年五环小区车库水电费缴费表》1份1页,《2024年五环小区车库水电费缴费表》1份1页,《五环小区商铺物业管理服务及收费合同》8份17页,《收款收据》22份12页,证明了2023年6月至2025年4月当事人收取转供水费用标准为5元/吨、转供电费用标准为0.92元/度;证明了当事人与五环小区商铺按合同约定的转供水费5元/吨、转供电费0.92元/度的标准收取的事实;
6.当事人提供的《湖南省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复印件1份1页,微信生活缴费截图打印件1份1页,证明了当事人向供电公司缴纳电费的情况;
7.水务公司《自来水销售专用收据》24份4页,证明了当事人使用的水表数量和缴纳水费的情况;
8.供电公司提供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1页,2023年6月至2025年4月当事人的《用电量、金额和单价表格1份》、《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电费账单》23份46页,2023年6月至2025年4月当事人缴纳电费的时间和金额表格1分7页,证明了供电公司的主体合法资格,向当事人按居民合表目录电价(0.604元/度)收取电费的事实;
9.《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转供电环节价格政策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湘发改价调规[2021]693号)文件复印件1份,《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清理取消供水供电供气行业不合理收费的通知》(湘发改价调规[2021]124号)文件复印件1份,证明了当事人代收转供水、转供电费,不得向用户加收额外费用,应按规定向转供电用户收取转供电费的标准为0.604元/度的事实;
10.水务公司提供的当事人使用的水表编号、用水类别及综合水价表格1份1页,《醴陵市瓷城水务发展有限公司用户历史抄表清单》1份47页,证明了当事人2023年6月至2025年4月的用水数量及缴费金额,同时证明了水务公司按照生活用水综合水价的标准3.27元/吨收取水费的事实;
11.执法人员对醴陵市喜洋洋超市体育广场店负责人谢**制作的调查笔录1份2页,醴陵市喜洋洋超市体育广场店提供的谢**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1页,《五环小区商铺物业管理服务及收费合同》复印件1份2页,《收款收据》照片打印件1份2页,微信截图1份2页,证明了醴陵市喜洋洋超市体育广场店的主体合法资格和谢**的身份信息,该店向当事人缴纳水费的标准为5月/吨,缴纳电费的标准为0.92元/度的事实;
12.执法人员对醴陵市乐尔乐超市负责人田*制作的调查笔录1份2页,醴陵市乐尔乐超市提供的田*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1页,醴陵市乐尔乐超市提供的《收款收据》照片打印件1份4页、微信截图1份1页,证明了醴陵市乐尔乐超市的主体合法资格,该店向当事人缴纳水费的标准为5月/吨,缴纳电费的标准为0.92元/度的事实;
13.2025年5月20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王**进行询问并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6页,2025年6月16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王**进行询问并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2页,证明了当事人为醴陵市五环小区商铺转供电、转供水收费主体,当事人收取转供电费、转供水费的工作流程、收费标准的事实;
14.执法人员制作的《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价格检查记录表(转供电)》1份4页,《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价格检查记录表(转供水)》1份4页,证明了2023年6月至2025年4月当事人加价收取转供电费137763.68元,加价收取转供水费13068.42元,加价收取转供电费和转供水费共计150382元的事实;
15.执法人员制作的《责令退款通知书》(醴市监责退[2025]13-01号)1份1页,《送达回证》1份1页,证明了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加价收取转供电费、转供水费的行为,要求当事人在规定期限清退加价收取的转供电费、转供水费150382元的事实;
16.当事人提供的《退费公告》1份1页,张贴《退费公告》的照片打印件1份1页,《延期退费情况说明》1份1页,证明了当事人积极进行整改并开展了退费工作的事实;
17.当事人提供的《2025年6月五环小区电费退费明细表》1份2页,《2025年6月五环小区水费退费明细表》1份2页,证明了当事人退还多收取的转供电、转供水费用的具体户数和金额;
18.当事人提供的《收款收据》1份(11张)4页,证明了当事人退还多收取的转供电、转供水费用的事实;
19.执法人员随机核查当事人清退加价收取的电费、水费商户11户,证明了当事人清退加价收取的电费、水费的事实。
上述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经提供人签字确认并经查证属实。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本局予以采信,依法作为定案的根据。
本局于2025年7月24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醴市监罚告字〔2025〕182号《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于2025年7月26日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要求听证,对所有定案证据未提出异议。本局于2025年7月31日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进行了复核,复核情况:1、当事人提出的未对水电收费标准的法律法规知识进行全面了解,对政府指定价不知晓,导致水电收费不标准,并非主观故意违法。《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加价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发改价调〔2020〕420号)、《关于进一步规范转供电环节价格政策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湘发改价调规〔2021〕693号)、2022年6月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三方联合印发的《关于规范转供电主体价格行为的通告》等文件明确要求转供电主体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电价政策,严禁违规加价或变相收费。上述通知和通告均通过政府官网、电力企业公告、发改部门宣贯等渠道公开。当事人于2008年从事物业管理,2018年成立创亿物业公司,从业时间较长,作为转供电主体(经营实体),有主动查询和遵守的法定义务。对此,本局不予采信;2、当事人提出将多收取的价款全部清退完毕,无违法所得。本局执法人员在案件调查期间证实当事人确已进行退费工作。本局已予以采信;3、当事人提出积极配合本局的调查及整改,要求对其减免处罚、不予处罚。鉴于本案是由醴陵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移送,当事人是在收到本局送达的《责令退款通知书》后开始退费工作,当事人多收价款金额为150832元,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不予处罚的情形,本局不予采信。
本局认为,当事人加价收取转供电、转供水费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规定,构成了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收费的违法事实,属于《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二)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中的价格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我局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及时清退违法所得,危害后果较小。符合《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二条:“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章第一节第一项:“一、违法行为: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裁量基准】1.从轻情形: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财产轻微损失,已经积极整改或者主动清退,社会影响较小。【裁量幅度】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少于违法所得1.5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少于18.5万元的罚款;经营者为个人的,可以处少于3万元的罚款。”,对当事人予以从轻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二)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处罚款65000元人民币,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办案机构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缴纳罚款,缴款成功后向办案人员领取系统自动生成的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也可在“湖南财政非税公众服务平台”微信小程序查询并下载。缴纳罚款可以通过以下途径:1、扫取《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右上角二维码直接缴款;2、通过电子银行缴纳罚款(使用网银转账时必须在“转账备注”里完整录入“湖南非税+缴款通知单左上角的缴款码”,如内容出错将导致缴款失败);3、持《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至银行柜台缴纳罚款。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224275(纪检监察室)
0731-23677389(法规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8月11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三 份, 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一份办案机构留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