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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处罚字〔2025〕第191号
发布时间:2025-08-21 访问量:次 作者:市场监督管理局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5-04234
- 发文机关: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时间:2025-08-21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
- 状 态: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醴市监处罚字〔2025〕191号
当事人:醴陵市鸿萌货物运输中心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8MA7AR3944F
经营者:易**
经营场所:湖南省醴陵市长庆街道马脑村谭家围组
组成形式:个人经营
经营范围:普通货物道路运输,食品配送服务,仓储代理服务。
2025年7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醴陵市长庆街道马脑村谭家围组 650平方米仓库进行检查,发现该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登记地址与实际经营地址不相符,营业执照登记住所为:醴陵市来龙门街道珊田村清水塘组,实际经营地址为:醴陵市长庆街道马脑村谭家围组650平方的仓库,2025年7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行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醴市监责改[2025]33-7-01)。
2025年7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醴陵市长庆街道马脑村谭家围组650平方的仓库进行检查,当事人仍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经局领导批准立案调查。
执法人员依照法定程序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并提取相关证据,现已查清违法事实予以调查终结。
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8月办理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登记经营场所为醴陵市来龙门街道珊田村清水塘组,2024年6月起搬迁位于醴陵市长庆街道马脑村谭家围组650平方米仓库内从事经营活动,期间一年时间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经查询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信息化系统,截至案发时当事人仍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事实;
2.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事实;
3.执法人员拍摄现场经营场所照片四张,证明当事人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被依法查获及当事人经营位置的事实;
4.当事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其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和身份信息的事实;
5.当事人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相关信息;
6.2025年7月1日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主体监督检查记录表一份,证明当事人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事实;
7.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醴市监责改[2025]33-7-01),证明执法人员于2025年7月3日对当事人行为作出责改。
8.当事人提供租赁合同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在位于醴陵市长庆街道马脑村谭家围组650平方米仓库内从事经营活动从事经营活动的事实;
9.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信息化系统查询证明一份,证明当事人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经当事人签名确认并经查证属实,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本局予以采信,依法作为定案根据。
2025年7月24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醴市监罚告〔2025〕184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市场主体变更登记事项,应当自作出变更决议、决定或者法定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市场主体变更登记事项属于依法须经批准的,申请人应当在批准文件有效期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的规定。构成了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行为。
鉴于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以及过罚相当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市场主体未依照本条例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一条(二)项“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以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本局现责令改正并决定处罚如下:
罚款5000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办案机构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缴纳罚款,缴款成功后向办案人员领取系统自动生成的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也可在“湖南财政非税公众服务平台”微信小程序查询并下载。缴纳罚款可以通过以下途径:1、扫取《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右上角二维码直接缴款;2、通过电子银行缴纳罚款(使用网银转账时必须在“转账备注”里完整录入“湖南非税+缴款通知单左上角的缴款码”,如内容出错将导致缴款失败);3、持《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至银行柜台缴纳罚款。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224275(纪检监察室)
0731-23677389(法规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8月18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三 份, 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一份办案机构留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