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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湘株醴)应急罚〔2025〕114号

发布时间:2025-08-22 访问量: 作者:市应急管理局 来源:市应急管理局 字体[ ]

醴陵市应急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株醴)应急罚〔2025〕114号



被处罚人:钟**                                                                性别:男

身份证:430************21X            联系电话:181********

所在单位:醴陵市金莎矿业有限公司        职务:安全副矿长

单位地址:醴陵市官庄镇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5年 7月18日,醴陵市应急管理局依法组织对醴陵市金莎矿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 发现以下问题:1、日常安全管理不到位,井下存在吸烟行为(2025年7月18日,现场检查时在+190 米主平硐、160 米中段运输巷及西斜坡道地面发现有多个烟头)。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证据如下:第一组证据:现场检查方案一份(湘株醴)应急检查〔2025〕631 号,证明 2025 年 7 月 16 日醴陵市应急管理局地质矿山监察股执法人员对醴陵市金莎矿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前制定了详细的现场检查记方案。

第二组证据:现场检查记录一份(湘株醴)应急现记〔2025〕590号,证明2025年7月18日醴陵市应急管理局地质矿山监察股执法人员对醴陵市金莎矿业有限公司的现场检查情况制作了现场检查记录。

第三组证据: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一份(湘株醴)应急责改〔2025〕319 号、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一份(湘株醴)应急现决〔2025〕211 号,证明 2025 年 7 月 18 日醴陵市应急管理局地质矿山监察股执法人员对醴陵市金莎矿业有限公司现场 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下达了行政执法文书。

第四组证据:询问笔录 2 份(矿长喻**、安全副矿长钟**各一份),证明 2025 年 7 月 23 日醴陵市应急管理局地质矿山监察股执法人员对醴陵市金莎矿业有限公司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现场询问,调查取证。

第五组证据:《采矿许可证》复印件一份、《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证明醴陵市金莎矿业有限公司有地下矿山开采的资质。

第六组证据:《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醴陵市金莎矿业有限公司属于合法生产经营企业。

第七组证据:矿长喻**、安全副矿长钟**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矿长喻**、安全副矿长钟**有效身份,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格证各一份,证明矿长喻**、安全副矿长钟**具备安全管理资质。

第八组证据:现场违法违规照片 7 张,证明醴陵市应急管理局地质矿山监察股执法人员对醴陵市金莎矿业有限公司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现场拍照取证,固定了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

你单位上述问题 1 违反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 条第(一)项和《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20)第 4.7.2 条的 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 ,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 年版)第一章第三节《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现场检查时,你单位井下多处地点发现烟头及烟灰,经调查,井下存在吸烟行为,作为安全副矿长,你对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失管失察,决定对你(个人)作出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缴至湖南醴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 82010750000000262。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 60 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 6 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醴陵市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5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