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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处罚决定书株(醴)城行罚字〔2025〕第8009号

发布时间:2025-08-22 访问量: 作者:市城管局 来源:市城管局 字体[ ]

株洲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醴)城行罚字〔2025〕第8009

姓名:周**

身份证号码:431202************

住址:长沙市雨花区马王堆南路79号西子花苑*****

联系电话:156********

你于2025年07月03日08时48分在醴陵市姜湾公馆C区实施了未经城市管理部门审批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行为,涉嫌违反了《株洲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本机关于2025年07月03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于2025年07月03日在醴陵市李畋中路擅自设置的大型户外广告内容为:“醴陵、三文鱼、三文鱼、帝王鲑、金枪鱼、专门店、电话:138****0288”,材质为:钢架结构、拉布灯箱,面积为:(高1.5m×长4m)6㎡。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1.行政处罚检查记录;

2.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3.调查(询问)通知书及送达回证;

4.调查(询问)笔录;

5.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及送达回证;

6.责令停止(改正)情况复查记录;

7.当事人身份证影印件。

以上证据均有相关人员签名按捺手印或盖章确认,本机关决定予以采信。

本机关于2025年07月03日对你依法下达了《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株(醴)城行停(改)通字〔2025〕第8009号】,责令你于2025年07月05日08时00分前自行拆除该大型户外广告,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25年07月05日09时31分进行复查,你未按照责令改正要求所规定时间及方式进行改正。

综合以上情况,未经城市管理部门审批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行为违反了《株洲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征得城市管理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大型户外广告是指任意一边边长大于四米或者单面面积超过5平方米的户外广告”的规定。

根据《株洲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违反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未经城市管理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限期拆除,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本机关根据前述违法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责令你收到告知书之日起7日内拆除该大型户外广告,并拟对你处以罚款人民币捌佰元整(¥800.00)的行政处罚

20250722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事先告知书》【株(醴)城行告字〔2025〕第8009,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2025年07月22日签收。

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以上事实,本机关均有相关文书及送达回证为证。本机关根据前

述违法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经集体讨论决定责令你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拆除该大型户外广告,并处以罚款人民币捌佰元整(¥800.00)的行政处罚

你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到长沙银行醴陵支行(收款人: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00109707211018),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醴陵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50820

 

 

注:1、本决定书一式四份,分别为存档,送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留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送达被处罚人。

 2、被处罚人罚款缴纳通知单附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