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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湘株醴)文综罚字〔2025〕F-2号

发布时间:2025-05-19 访问: 作者: 来源:醴陵市 字体[ ]


行政处罚决定

(湘株醴)文综罚字〔2025F-2

当事人:醴陵市东方网吧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9***4Q )

投资人:胡**

住所:醴陵市立***

 2025年3月25日,我局接醴陵市公安局转交醴陵市东方网吧的案件线索移交函一份,附现场检查照片两张,

对未成年人杨某某调查询问笔录两页

2025年3月25日,经局法制部门审核,局主要负责人同意,由谢强勇(18020821011)、何海波(18020821013)承办本案。

2025年3月25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一份,《调查询问通知书》一份。

2025326 ,当事人携带《营业执照》、《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当事人身份证原件前来我局接受调查询问,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提供的原件一一核验无误,并对当事人开展调查询问。当事人承认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违法事实,当事人陈述,事发当天,由母亲杨**代为看守网吧,因其母杨**患有精神分裂症,未能认真核对上网人员身份,导致未成年人进入网吧上网。

2025年4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谢强勇(18020821011)、何海波(18020821013)出示行政执法证后对当事人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行为进行复查,复查中,未发现当事人有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行为,当事人属于改正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行为,执法人员现场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一份。

2025年4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通过全国文化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综合执法)调取当事人的一户一档,当事人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行为今年属于首次。

2025年4月30日,本案调查终结。

当事人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设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规定。

在本案中,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规定调查取证。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当事人身份证原件,经执法人员核验无误证实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具备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

2、本局依法对当事人《调查询问笔录》1份,当事人承认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违法事实;《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证实执法人员依法要求当事人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事实。

3、醴陵市公安局转来的醴陵市东方网吧的案件线索移交函一份,附附东方网吧监控截图两张,当事人均予以确认;对未成年人杨某某调查询问笔录两页,证实当事人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违法事实

4当事人陈述,事发当天,由母亲杨某代为看守网吧,因其母杨某患有精神分裂症,未能认真核对上网人员身份,导致未成年人进入网吧上网,因当事人无证据表明当事人母亲为精神分裂症患者,所以,我局无法认定当事人陈述信息是否属实。

5、因醴陵市公安局移交线索材料未能核实当事人违法所得,故无法认定当事人违法所得,可视当事人无违法所得。

6、复查记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证实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事实。

7、全国文化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综合执法)调取当事人的一户一档,证实当事人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行为今年属于首次。

以上证据执法人员均向当事人出示并进行了核对,当事人均予以认可。经本对上述证据从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方面的审查,认为形成完整证据链,所取证据合法、确凿,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本局对法律适用及行政处罚裁量审核后认为:

当事人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设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符合《湖南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编码4,裁量阶次一般处罚,适用情形: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025年4月30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湘株醴)文综罚告字〔2025F-000002号一份,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2025年5月7日,当事人提供了杨**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与杨**家庭成员关系的户口本复印件、杨**在醴陵市精神病医院门诊治疗病历本复印件、精神病医疗门诊发票,《申请报告一份

2025年5月7日,我局就当事人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一案举行集体讨论,集体讨论结论性意见认为:“当事人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参照《湖南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当事人的行为符合一般处罚情形,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当事人提交现场负责人杨桂香的有关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的情形。同意减轻对当事人行政处罚罚款伍仟元(5000元),同意给予当事人警告、罚款壹万元(10000元)的行政处罚。”

综上,决定对醴陵市东方网吧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罚款壹万元(10000元)。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醴陵市农商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醴陵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2025513

说明:对涉案当事人、证人、第三方人员个人信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已作保密处理。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编辑:市文旅广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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