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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湘株醴)应急罚〔2025〕115号

发布时间:2025-09-01 访问量: 作者:市应急管理局 来源:市应急管理局 字体[ ]

醴陵市应急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株醴)应急罚〔2025〕115

 

被处罚人:谭*                    性别:男

身份证:430************810   联系电话:151********    

家庭地址:醴陵市泗汾镇石湾村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5 年 7 月 28 日醴陵市应急管理局危化股执法人员接泗汾镇人民政府线索,到泗汾镇双塘村人民北路 26 号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以下问题:1、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有 20 瓶 40L 氧气、11 瓶 40L 氩气、7瓶40L 二氧化碳、20 瓶乙炔临时存放于一无人居处的民房内,未安装防倾倒装置,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证据如下:第一组证据:《现场检查方案》(湘株醴)应急检查〔2025〕638 号,证明 2025 年 7 月 28 日,醴陵市应急管理局危化股执法人员对醴陵市泗汾镇双塘村人民北路 26 号谭*气体存放点进行现场检查前制定了详细的现场检查方案。

第二组证据:《现场检查记录》(湘株醴)应急现记〔2025〕597 号,证明 2025 年 7 月 28 日,醴陵市应急管理局危化股执法人员对醴陵市泗汾镇双塘村人民北路 26 号谭*气体存放点的现场检查情况制作了现场检查记录。

第三组证据:《责令限期整改决定书》(湘株醴)应急责改〔2025〕325 号、 证明 2025 年 7 月 28 日,醴陵市应急管理局危化股执法人员对醴陵市泗汾镇双塘村人民北路 26 号谭*气体存放点进行现场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决定书》的行政执法文书。

第四组证据:《询问笔录》1 份,证明醴陵市应急管理局危化股执法人员对醴陵市泗汾镇双塘村人民北路 26 号谭*气体存放点涉嫌违法违规的事实进行了调查取证,现场询问情况。

第五组证据:身份证复印件 1 份,证明自然人谭*的有效身份。

第六组证据:《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危险车图片》、《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微信截图》复印件各 1 份,证明谭*拥有危货车,具备危险化学品运输资格,危货车年检即将到期。

第七组证据:《委托书》复印件 2 份和《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 1 份,证明谭*为浏阳华兴气体有限公司委托配送员,为其配送氧气、二氧化碳、氩气和乙炔。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 年版)第一章第一节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二)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缴至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 82010750000000262。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 60 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 6 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醴陵市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5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