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务 > 信息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环罚字〔2025〕醴-26号
发布时间:2025-09-02 访问量:次 作者:综合协调股 来源: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5-04436
- 发文机关:综合协调股
- 发布时间:2025-09-02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 状 态:
株环罚字〔2025〕醴-26号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醴陵市泉山花炮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MA4T9Y5Y2E
地址:醴陵市白兔潭镇泉沅村石家冲组
法定代表人:胡长远
我局于2025年6月1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原为生产爆竹类生产项目,已取得环评批复并完成验收、备案,经调查,你单位于2023年9月停止生产爆竹,2025年3月28日开始在原址新建花炮、烟花生产线,新建项目计划设置一条组合烟花生产线、一条小礼花弹生产线,拟从事烟花制造。已建成盆花效果线工房20栋、小礼花效果线工房36栋、内筒线15栋,在建办公楼1栋、仓库1栋、扯筒工房1栋,均未投入使用,已完成建设投资金额约278万元,总投资额为380万元。你单位新建项目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应当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但未按规定取得环评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下列主要证据证明:
1.我局于2025年6月11日提取的你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等证据,证明你单位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等能力。
2.我局于2025年6月11日制作的现场检查记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现场照片,2025年6月13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你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
3.其他证据。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二项:“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
二、陈述、申辩等权利内容的采纳情况及理由
我局于2025年8月2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株环罚告字〔2025〕醴-24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权,并于2025年8月21日送达。你单位在期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以及裁量基准运用的理由和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之规定,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表1未批先建的裁量标准”,经案审会审议,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叁万捌仟元整。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