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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处罚字〔2025〕第196号

发布时间:2025-09-03 访问量: 作者:市场监督管理局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醴市监处罚2025196

                                               

 

 

 

当事人:醴陵市新平自来水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81MA4QFDP715

经营场所: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船湾镇清水江村

经营者:刘**

经营范围:居民自来水供应;管道安装服务

2025年5月23日,执法人员在醴陵市新平自来水厂收费大厅楼梯间发现开封市宏海仪表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标有LXS-15E智能水表6个,进货日期:2025年4月10日。上述水表均贴有合格证,均有铅封。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提供上述水表的《首次强制检验报告》和《型式试验报告》等资料,当事人未能提供。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围绕当事人涉嫌使用未经检验的列入强检目录的水表用于贸易结算的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2025年8月11日案件调查终结。              

经查:当事人系在本局核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从事居民自来水供应;管道安装服务。当事人从2024年开始安装开封市宏海仪表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LXS-15E智能水表,购入价格为200元/个,给用户安装上述类型的水表都是收取2500元/户(包含水管水表材料费和安装费),水表未收费。当事人未按规定对水表进行鉴定便投入使用,按2.5元/吨用来收取用户水费,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下列证据证实: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责任资格。

2.当事人经营者刘**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者刘**的基本身份信息。

3.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及现场检查照片打印件2张,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现场检查的情况,及上述未经检验的列入强检目录的水表的基本情况和安装情况。  

4.对当事人经营者刘**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购进和安装上述未经检验的列入强检目录的水表用于贸易结算的事实陈述,以及不能提供上述已安装水表的《首次强制检验报告》和《型式试验报告》等资料的事实。

5. 当事人提供的开封市宏海仪表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复印件和微信购买水表记录打印件3份,证明上述未经检验的列入强检目录的水表公司资质和水表购进情况。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并分别由提供人签名确认,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本局予以采信。

本局于2025年8月18日向当事人送达醴市监罚告字〔2025〕第188号《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之规定。当事人作为自来水厂,将购入的列入强检目录的水表未申请鉴定便投入使用,用于收取水费。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构成使用未经检验的列入强检目录的水表用于贸易结算的行为。

当事人使用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的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既不符合《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依法从轻的情节,也不符合依法从重的情节,建议处一般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属于强检鉴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的检定或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以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本局现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未经首次鉴定的开封市宏海仪表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LXS-15E智能水表并决定处罚如下:

对当事人处罚款500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办案机构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缴纳罚款,缴款成功后向办案人员领取系统自动生成的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也可在“湖南财政非税公众服务平台”微信小程序查询并下载。缴纳罚款可以通过以下途径:1、扫取《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右上角二维码直接缴款;2、通过电子银行缴纳罚款(使用网银转账时必须在“转备注”里完整录入“湖南非税+缴款通知单左上角的缴款码”,如内容出错将导致缴款失败);3、持《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至银行柜台缴纳罚款。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224275(纪检监察室)

             0731-23677389(法规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826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份, 送达,一份归档, 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