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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环不罚字〔2025〕醴-2号

发布时间:2025-09-04 访问量: 作者:综合协调股 来源: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字体[ ]


  罚字〔2025-2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醴陵市新天汇实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7072613861

地址: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国瓷街道古城村

法定代表人:巫靖

 

一、生态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563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新建年产5000吨碳化硅建设项目,于2025420日开工建设,总投资额为146.2833万元,已建设完成生产设备有:四台搅拌机、四台震动压机、两座烘干房、三座4立方米天燃气抽屉窑、一台喷涂机,喷涂机处配套建设有一套环保除尘器;正在建设及拟建设的生产设备有:一座6立方米电窑、两台搅拌机、四台磨边机、一台轮碾机、一台球磨机、一台配料除尘器、一座试验梭式窑,目前处于设备安装建设阶段,尚未投入生产。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年产5000吨碳化硅建设项目应当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并依法报批,但你单位未按规定取得环评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下列主要证据证明:

1.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等证据,证明你单位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等能力。

2.202563日制作的现场检查记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现场照片,202564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你单位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事实

3.其他证据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构成“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违法行为。

二、陈述、申辩等权利内容的采纳情况及理由

我局于2025820以《株洲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环字〔2025〕醴-6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内容,以及告知了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等权利,并于2025820日送达。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株洲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株环字〔2025〕醴-6)、《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为证。

三、不予行政处罚的理由和依据

我局于2025617日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建设,限期2025720日前取得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未依法取得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不得开工建设、投入生产2025618日,我局再次对你单位进行检查,未发现你单位有增建设备及生产使用情况,且正在积极办理环评审批手续。202571日,你单位新建年产5000吨碳化硅建设项目取得环评审批意见。鉴于责令停止建设后一个工作日内,你单位立即停止建设并启动整改,在规定期限内取得环评批复,且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之规定,并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表1未批先建的裁量标准”、《湖南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免罚事项清单(第一批)》第2项的规定,结合过罚相当等原则,经案审会审议,我局决定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你单位要引以为戒,切实履行好社会主体责任,提高守法意识,有效防范生态环境风险,杜绝此类环境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2.你单位要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严格履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三同时相关规定,切实履行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相关规定,做好环境风险排查和应急处理等工作。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芦淞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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