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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醴)城行罚字〔2025〕第9004-1号
名称:湖南******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MA4P******
法定代表人:李*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430219************
地址:醴陵市来龙门街道五里牌社区******
联系电话:187********
2025年6月9日我机关接醴陵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案件线索移送函》(醴建函〔2025〕88号),你单位施工的醴陵市*****制造有限公司办公楼建设项目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第一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条第一款,本机关于2025年6月25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醴陵市*****制造有限公司办公楼建设项目位于醴陵市王仙镇司徒村石冲组,建设单位是醴陵市*****制造有限公司,你单位是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价款为3101006.16元,总建筑面积为4392.36平方米,建筑层数为4层。醴陵市*****制造有限公司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该项目于2024年6月开始施工。2025年6月25日9时30分经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勘验,该办公楼建设项目一半施工至一层、一半施工至两层。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1.醴陵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案件线索移送函》(醴建函〔2025〕88号);
2.醴陵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醴陵市*****制造有限公司的调查笔录;
3.醴陵市*****制造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醴陵市*****制造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5.湖南******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资质证书复印件;
6.湖南******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7.醴陵市*****制造有限公司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案现场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8.《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及送达回证;
9.调查(询问)通知书及送达回证;
10.醴陵市*****制造有限公司调查(询问)笔录;
11.湖南******有限公司调查(询问)笔录;
12.*****基建承包合同;
13.《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以上证据均有相关人员签名(按捺手印)或盖章确认,本机关决定予以采信。
本机关于2025年6月25日对醴陵市*****制造有限公司下达了《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株(醴)城行停(改)通字〔2025〕第9004号),责令醴陵市*****制造有限公司停止施工并于2025年7月25日前补办施工许可证,我机关于2025年7月28日进行复查,醴陵市*****制造有限公司未在责令改正期限内补办施工许可证。
综合以上情况,醴陵市*****制造有限公司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第一款“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第三条第一款“本办法规定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
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
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处罚”的规定。
依据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编第二章第二节第一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 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及时纠正违法行为的;已开始施工进度未达到一半的。处罚基准: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机关根据前述违法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责令你单位停止施工,拟给予你单位罚款人民币10200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8月27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醴)城行告字〔2025〕第9004-1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于2025年8月27日签收。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
以上事实,本机关均有相关文书及送达回证为证。本机关根据前述违法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责令你单位停止施工,决定给予你单位罚款人民币10200元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醴陵支行(收款人名称: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醴陵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5年9月4日
注:1、本决定书一式四份,分别为存档,送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留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送达被处罚人。
2、被处罚人罚款缴纳通知单附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