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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湘株醴)应急罚〔2025〕119号

发布时间:2025-09-09 访问量: 作者:市应急管理局 来源:市应急管理局 字体[ ]

醴陵市应急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株醴)应急罚〔2025〕119号


被处罚单位:醴陵市日景矿业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074958****)

地址: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官庄镇官庄村   邮政编码:412200

法定代表人:刘*              职务:矿长        联系电话:***********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5 年 8 月 5 日醴陵市应急管理局依法组织对醴陵市日景矿业发展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 发现以下问题:1、+70m、+30m 中段多处临时停止作业探巷未封堵栅栏并悬挂“ 禁止入内”的警示标志,+70m 中段 V3 采场出矿漏斗下方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2、井下采用锚网支护,未对锚杆进行拉力试验;3、+110m、+70m 中段车场未设置能防止主斜井矿车误入非运行车场的阻车器或挡车栏;4、+70m 中段采场缺少 3 处照明设施;5、+30m 中段下车场架空乘人装置未设置拉线急 停保护;6、+70m 中段 V3 掘进工作面风筒出口距离工作面达到 20m,风筒出 口被钻杆压住,第二、三节风筒接口未反边破损漏风;7、+30m 中段大巷掘进 工作面局部通风机通风距离长、迎头约 20m 风筒拖地未吊挂,破口多,漏风大 。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证据如下:第一组证据:现场检查方案一份(湘株醴)应急 检查〔2025〕644 号,证明 2025 年 8 月 1 日醴陵市应急管理局地质矿山监察股执法人员对醴陵市日景矿业发展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前制定了详细的现场检查记方案。

第二组证据:现场检查记录一份(湘株醴)应急现记〔2025〕604 号,证明 20 25年 8 月 5 日醴陵市应急管理局地质矿山监察股执法人员对醴陵市日景矿业发展有限公司的现场检查情况制作了现场检查记录。

第三组证据: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一份(湘株醴)应急责改〔2025〕330 号,证 明2025 年 8 月 5 日醴陵市应急管理局地质矿山监察股执法人员对醴陵市日景矿业发展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下达了行政执法文书。

第四组证据:询问笔录 2 份(矿长刘*、安全副矿长胡**各一份),证明 2025 年 8 月 11 日醴陵市应急管理局地质矿山监察股执法人员对醴陵市日景矿业发展有限公司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现场询问,调查取证。

第五组证据:《采矿许可证》复印件一份、《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证明醴陵市日景矿业发展有限公司有地下矿山开采的资质。

第六组证据:《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醴陵市日景矿业发展有限公司属于合法生产经营企业。

第七组证据:矿长刘*、安全副矿长胡**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矿长刘*、安全副矿长胡**有效身份,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格证各一份,证明矿长刘*、安全副矿长胡**具备安全管理资质。

第八组证据:现场违法违规照片 7 张,证明醴陵市应急管理局地质矿山监察股执法人员对醴陵市日景矿业发展有限公司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现场拍照取证 ,固定了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

你单位上述问题 1 违反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20) 第 6.6.3.8 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针对上述问题 1 安全标志缺失问题,你单位立即组织整改并已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据《湖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强制事项清单(试行)的通知》(湘应急发【2025】4 号)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第八项“行 政处罚事项: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适用情形:生产经营单位违法行为轻微,不构成重大事故隐患,且责令限期整改后及时改正。”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 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的规定,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上述问题 2,经调查核实,已于 2025 年 7 月 31 日按照要求完成了锚 杆拉力试验并出具试验报告,且试验结果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 B16423-2020)要求,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上述问题 3 和问题 5 违反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 -2020)第 6.4.2.8 条第一款、《金属非金属矿山在用架空乘人装置安全检验规范 》(DB43/T1782-2020)第 5.13.1 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 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 的规定,参考《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 年版)第一章第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第二款的规定,你单位上述问题 3 和问题 5,涉及安全设备二台(套),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处人民币贰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上述问题 4、问题 6 和问题 7 违反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20)第 6.7.5.1 条、第 6.6.3.6 条、《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通风技术规范局部通风》(AQ 2013.2-2008)第 4.5 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参考《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 年版)第一章第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你单位上述问题 4 、问题 6 和问题 7,均为一般事故隐患,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处人民币壹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依据《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 12 号)第三章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违反不同的法律规定,或者违反同一条款的不同违法情形,有两个以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应当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或者同一法律条款规定的不同违法情形,分别裁量,合并处罚”之规定。

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合并处人民币叁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缴至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 82010750000000262。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有权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 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 60 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或者在 6 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 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醴陵市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5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