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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醴)城行罚字〔2025〕第6005号
姓名:苏**
身份证号码:430281************
住址:湖南省醴陵市王仙镇书堂村******
联系电话:191********
你于2025年08月15日11时15分在醴陵市长庆大道实施了擅自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于2025年08月15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于2025年08月15日在醴陵市长庆大道擅自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经我机关执法人员现场勘验,你擅自占用、挖掘城市道路面积为,占用面积为:长7.2米*宽0.3米=2.16平方米、挖掘面积为长7.2米*宽0.4米=2.88平方米,共5.04平方米。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1.行政处罚检查记录;
2.调查(询问)通知书及送达回证;
3.苏**调查(询问)笔录;
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5.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及送达回证;
6.责令停止(改正)情况复查记录;
7.苏**的身份证影印件。
以上证据均有相关人员签名(按捺手印)或盖章确认,本机关决定予以采信。
本机关于2025年08月15日对你下达了《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株(醴)城行停(改)通字〔2025〕第6005号】,责令你于2025年08月18日08时00分前自行恢复占用、挖掘的城市道路,我机关执法人员于2025年08月19日9时10分进行复查,你已按照责令改正要求所规定的时间及方式进行改正。
综合以上情况,你擅自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行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本机关根据前述违法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拟对你作出: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的行政处罚。
2025年09月04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醴)城行告字〔2025〕第6005号】,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于2025年09月04日签收。
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要求。
以上事实,本机关均有相关文书及送达回证为证。本机关根据前述违法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决定对你作出: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的行政处罚。
你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到长沙银行醴陵支行(收款人: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00109707211018),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醴陵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5年 9 月 12 日
注:1、本决定书一式四份,分别为存档,送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留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送达被处罚人。
2、被处罚人罚没款缴纳通知单附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