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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醴市监处罚〔2025〕203号
当事人:醴陵市天桥花圈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81MA7KQGW74U
经营场所: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阳三石街道立三村立三路
经营者:卢**
2025年7月3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开展殡葬服务活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店内货架上摆放有纸钱、香烛、寿被等殡仪用品,且未以任何方式进行明码标价。鉴于当事人未明码标价的行为符合《湖南省市场监管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第38项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场对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于2025年7月10日前改正。2025年7月15日,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仍未改正。当事人未明码标价销售殡仪用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为进一步查明案情,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于当日经主管局长批准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是经我局核准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为:一般项目:殡仪用品销售;日用杂品销售;五金产品零售(除依法须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当事人陈述其经营的纸钱、香烛、寿被等殡仪用品在销售时有告知销售者,所销售商品的市场价格,经消费者同意后进行销售,没有加价也没有另外收取其他费用。当事人对其待售商品一直未以任何形式进行明码标价,也未曾建立进销货台账,违法所得无从计算。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八条“本规定中以违法所得计算罚款数额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时,按照没有违法所得的规定处罚”之规定,认定当事人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2025年7月3日,对当事人制作的《现场笔录》、《责令改正通知书》各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7月3日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对其经营的殡仪用品明码标价并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于2025年7月10日前改正;
证据二:2025年7月15日,对当事人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1张,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7月15日对当事人再次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经我局责令改正后仍未改正;
证据三: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及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经营者的基本情况。
证据四:对当事人经营者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未明码标价销售殡仪用品且经我局责令改正后仍未改正。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经当事人签字确认并经查证属实。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本局予以采信,依法作为定案根据。
本局于2025年8月20日对当事人送达了醴市监罚告字〔2025〕190号《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且对所有定案证据未提出异议。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明码标价销售殡仪用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的规定,已构成未明码标价销售商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我局未收到消费者相关投诉举报,社会影响较小,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提供证据”的规定以及《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章价格与反不正当竞争监督管理第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十一子节的规定,可以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 “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综合自由裁量理由,本局现责令改正并决定处罚如下:
对当事人处罚款500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办案机构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缴纳罚款,缴款成功后向办案人员领取系统自动生成的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也可在“湖南财政非税公众服务平台”微信小程序查询并下载。缴纳罚款可以通过以下途径:1、扫取《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右上角二维码直接缴款;2、通过电子银行缴纳罚款(使用网银转账时必须在“转账备注”里完整录入“湖南非税+缴款通知单左上角的缴款码”,如内容出错将导致缴款失败);3、持《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至银行柜台缴纳罚款。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224275(纪检监察室)
0731-23677389(法规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9月5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三 份, 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一份办案机构留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