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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处罚字〔2025〕第209号

发布时间:2025-09-16 访问: 作者:市场监督管理局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醴市监处罚2025209

                                               

 

 

 

当事人:醴陵市媛媛食品店

主体资格名称:营业执照            

住所:醴陵市阳三石街道屏山润心铂悦7栋109-110#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81MACTLB9663

经营者:谭**                                                 

2025年6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醴陵市阳三石街道屏山润心铂悦7栋109-110#的醴陵市媛媛食品店进行了现场检查。该店正在从事熟食加工销售,执法人员在该店冰柜里发现存放有‘海天’牌海天上等蚝油一瓶,生产日期为2023年6月20日,保质期为12个月,净含量6Kg/瓶。在橱柜上发现有与其他调味品摆放在一起的美极鲜味汁,生产日期2023年6月1日,保质期24个月,净含量800毫升,都已经拆开使用了一半,以上产品均已超过了保质期。且与其他待使用的食品摆放在一起无明显区别。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

为进一步查清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本局当日予以立案。调查期间,分别取得了当事人的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现场拍摄的照片、对当事人制作的现场笔录及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本局依法对当事人涉案食品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当事人系2023年8月31日在本局登记的个体工商户,主要从事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当事人的涉案食品“美极鲜味汁”(净含量800ml/瓶)是当事人从太一街木老爷食品商行购进的,购进时间为2025年5月15日,数量为1箱(6瓶),购进价格220元/箱,当事人提供了购货的付款凭证,检查时当事人加工场所内只剩下半瓶,其它五瓶已全部使用。‘海天’牌海天上等蚝油购进时间过长,由于当事人没有建立进销货台账,已不记得什么时候以什么价格购进的了,也无法计算当事人加工销售的食品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以上产品都是当事人用于店里的熟食加工添加的调味品。当事人2025年6月25日向本局申请对被查封的“美极鲜味汁与‘海天’牌海天上等蚝油依法先行处置。当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申请事项,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在采取相关措施保留证据后,依法先行处置(销毁)美极鲜味汁与海天上等蚝油。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实:

1. 当事人的经营者向本局执法人员提供的当事人《营业执照》一份、《食品经营许可证》照片打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且在有效期内;

2. 当事人的经营者向本局执法人员提供的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者的基本信息;

3. 2025年6月25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的现场笔录一份和现场拍摄的照片4份,证明当事人营业场所的地址、经营商店的名称以及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事实;

4. 2025年6月25日,本局执法人员在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阳三石监督管理所办公室对当事人的经营者进行询问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1、当事人营业场所的地址;2、当事人的个人基本信息;3、当事人办理了营业执照;4、当事人经营该批次超过保质期食品的基本情况和违法事实;

5、2025年6月25日,由当事人申请销毁以上产品的事实与销毁证据及先行销毁处理的有关事项审批表。

上述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经提供人签字确认并经查证属实。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本局予以采信,依法作为定案的根据。   

本局于2025822日对当事人送达了(醴)市监罚告〔2025204号《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且对所有定案证据未提出异议。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了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鉴于当事人属初次违法,无主观恶意,且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取证,涉案食品过期较短,其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依据《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一条“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和《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一章第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十四、违法行为: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1.减轻情形:初次违法;食品经营者销售的预包装食品超过保质期限,或者提供餐饮服务的经营者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超过保质期所涉品种单一,货值金额较小,过期时间较短,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造成后果轻微能够主动消除、减轻,或者具有《实施办法》规定的其他减轻情形。裁量幅度: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少于5万元罚款的规定,依法应予以减轻行政处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本局现责令改正并决定处罚如下:

对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违法行为处罚款10000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办案机构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缴纳罚款,缴款成功后向办案人员领取系统自动生成的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也可在“湖南财政非税公众服务平台”微信小程序查询并下载。缴纳罚款可以通过以下途径:1、扫取《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右上角二维码直接缴款;2、通过电子银行缴纳罚款(使用网银转账时必须在“转备注”里完整录入“湖南非税+缴款通知单左上角的缴款码”,如内容出错将导致缴款失败);3、持《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至银行柜台缴纳罚款。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224275(纪检监察室)

             0731-23677389(法规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95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份, 送达,一份归档, 一份办案机构留存 

 

 


编辑: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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