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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处罚字〔2025〕第215号

发布时间:2025-09-16 访问: 作者:市场监督管理局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醴市监处罚2025215

                                               

 

 

 

当事人:醴陵市万年青大药房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MABNK2NN7A

住所: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来龙门街道珊田黄牛岭

法定代表人:王**

2025年6月18日,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药械监管科联合本局药械监管股以及来龙门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药房开展现场检查工作。执法人员发现该药房内侧有一处储物间,里面有一个货架,上面陈列着板蓝根颗粒、小柴胡颗粒、长春宝口服液等各类药品。地面上堆放着多种中药饮片,墙角处则摆放着一台冰箱。该冰箱内存放有3瓶双歧杆菌三联活菌胶囊(产品批号:22120230226,生产日期:2023/02/15,有效期至:2025/02/14),以及枸杞子、党参等中药饮片。经核实,这3瓶双歧杆菌三联活菌胶囊已经超过了有效期。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涉嫌未按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地址储存药品以及销售劣药的行为。我局于当日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9月21日接手该药房。这3瓶过期的双歧杆菌三联活菌胶囊是由药房前所有人采购并放置在冰箱中的,当时一共购进5瓶,进价为每瓶20元。当事人接手经营后,未对冰箱内的药品进行细致检查。因当时天气炎热,药房店员将枸杞子、党参等中药饮片转移至该冰箱,但未能及时察觉存放于冰箱中药品已超过有效期。该药房所使用的“医药管理系统”显示,双歧杆菌三联活菌胶囊最后一次销售时间为2024年8月22日,这表明该药品在超过有效期后并未售出,无违法所得。该药品销售价为每瓶35元,涉及超过有效期药品的货值金额为105元。

另查明,由于当事人经营场所空间有限,其将部分进购药品放置在了储物间的货架和地面上。经核实,该储物间并非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药品储存地址。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当事人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投资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

2. 瞿*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各一份,证明瞿*受当事人委托处理本案相关事宜的事实;

3.《现场笔录》一份、现场照片四张,证明当事人将药品存放于储物间的事实;

4.醴陵市万年青大药房平面布局图一张,证明当事人储物间不是核准的药品储存地址的事实;

5. 双歧杆菌三联活菌胶囊外观照片六张,证明当事人经营的双歧杆菌三联活菌胶囊已经超过了有效期的事实;

6. 当事人经营所使用的“医药管理系统”截图三张,证明当事人经营的双歧杆菌三联活菌胶囊进购和销售情况;

7. 对当事人《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在核准地址外储存药品的事实,以及其经营的双歧杆菌三联活菌胶囊的来源、进购价、销售价及销售情况。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经当事人签名确认并经查证属实,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本局予以采信,依法作为定案根据。

本局2025年8月2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醴市监罚告〔2025〕211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在核准地址外储存药品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从事药品经营活动的,应当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按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方式和经营范围,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地址销售、储存药品,保证药品经营全过程符合法定要求。”的规定,构成未按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地址储存药品的行为。当事人将超过有效期药品与待售的中药饮片共同存放于冰箱中,说明当事人未能定期对陈列、存放的药品进行检查,及时将过期药品撤柜,不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六十二条:“企业应当定期对陈列、存放的药品进行检查,重点检查拆零药品和易变质、近效期、摆放时间较长的药品以及中药饮片。发现有质量疑问的药品应当及时撤柜,停止销售,由质量管理人员确认和处理,并保留相关记录。”之规定,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一)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二)被污染的药品;(三)未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的药品;(四)未注明或者更改产品批号的药品;(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六)擅自添加防腐剂、辅料的药品;(七)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的规定,构成销售劣药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执法人员检查后立即将药品移出了未经核准用于储存药品的储物间,且其储存于冰箱中的超过有效期药品未实际售出。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药品经营企业未经批准变更许可事项或者药品经营许可证超过有效期继续开展药品经营活动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药品经营企业及时改正,不影响药品质量安全的,给予减轻处罚:(一)药品经营企业超出许可的经营方式、经营地址从事药品经营活动的;”的规定,参照《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八条第三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减轻行政处罚:(三)主动中止违法行为或者违法行为轻微,危害后果轻微的;”和第九条第二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减轻行政处罚:(二)涉案产品尚未销售或使用的;”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具备减轻处罚情节。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的规定,现责令改正,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药品经营企业未经批准变更许可事项或者药品经营许可证超过有效期继续开展药品经营活动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销售药品的,责令关闭,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和第一百一十七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规定,参照《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二十四条:“行使法律、法规和规章设定的罚款处罚裁量权时,罚款数额(倍数)明确的从其规定;设有罚款区间的分别按照下列方式计算:……减轻处罚:法定最低处罚数额以下;……” 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一、没收3瓶过期的双歧杆菌三联活菌胶囊;

二、处罚款10000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办案机构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缴纳罚款,缴款成功后向办案人员领取系统自动生成的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也可在“湖南财政非税公众服务平台”微信小程序查询并下载。缴纳罚款可以通过以下途径:1、扫取《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右上角二维码直接缴款;2、通过电子银行缴纳罚款(使用网银转账时必须在“转备注”里完整录入“湖南非税+缴款通知单左上角的缴款码”,如内容出错将导致缴款失败);3、持《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至银行柜台缴纳罚款。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224275(纪检监察室)

             0731-23677389(法规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95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份, 送达,一份归档, 一份办案机构留存 

 

 


编辑: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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