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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醴市监处罚〔2025〕216号
当事人:醴陵市万宜生态幼儿园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30281MB1F090435
住所:醴陵市仙岳山街道万宜村
法定代表人:朱**
根据《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5年全市价格监督检查工作要点>的通知》文件精神,我局于2025年6月25日对当事人收费情况进行检查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将活动费和兴趣班费作为代收费收取,涉嫌价格违法。2025年7月7日经批准,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证:当事人2025年上学期自立收费项目、自定标准,按300元/期/生的标准,共收取35名学生活动费10500元;按600元/期/生的标准,共收取50名学生兴趣班费30000元;两项费用合计40500元。2025年7月18日,我局责令当事人退还上述费用,当事人已全部清退,没有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案件来源登记表1份,证明:案件来源;
2、《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5年全市价格监督检查工作要点>的通知》文件1份,证明:对当事人检查的依据;
3、执法人员制作《现场笔录》1份共3页,证明:现场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等具体情况;
4、当事人提供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开户许可证》复印件、《举办公办园协议》复印件各1份,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具备合法主体资格及相关资质的有关情况;
5、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朱**进行询问并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共4页,证明:当事人收取学生活动费、兴趣班费共计40500元的事实;
6、当事人提供的《万宜生态幼儿园人数统计表》、部分幼儿学费收款收据复印件、《万宜生态幼儿园2024年—2025年收费情况统计表》、《万宜生态幼儿园活动费统计表》、《万宜生态幼儿园培训费统计表》各一份共30页,证明:当事人收取活动费、兴趣班费的事实及标准;
7、执法人员制作的《价格检查记录表》一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2025年上学期收取活动费、兴趣班费的事实;
8、《湖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湘发改价费〔2020〕659号)各一份,证明:当事人于2025年上学期收取活动费、兴趣班费的行为涉嫌价格违法;
9、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达《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退款通知书》(醴市监责退〔2025〕13—04号)文书及送达回证1份,证明:我局责令当事人清退活动费、兴趣班费合计价款40500元;
10、当事人出具的《万宜生态幼儿园退费明细》一份 14页。证明:当事人于2025年7月18日起至2025年7月26日止,已清退活动费、兴趣班费合计40500元。
上述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经提供人签字确认并经查证属实。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本局予以采信,依法作为定案的根据。
2025年8月27日,本局执法人员将《行政处罚告知书》(醴市监罚告〔2025〕214号)送达给当事人,当事人于当天签收,在规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自立收费项目、自定标准违规向学生收取活动费、兴趣班费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湘发改价费〔2020〕659号)》第十五条:“幼儿园除收取保教费、住宿费、伙食费和规定的代收费外,不得再向幼儿家长收取任何其他费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五)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的;”。以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9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没有违法所得论处:(四)多收价款全部退还的;”。
鉴于案发后当事人积极配合我局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如实陈述违法事实,清退违法所得,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市场监管总局办案系统,当事人系首次违法。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以及《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减轻或从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中减轻处罚的情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本局现责令改正并决定处罚如下:
对当事人罚款20000(贰万)元人民币,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办案机构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缴纳罚款,缴款成功后向办案人员领取系统自动生成的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也可在“湖南财政非税公众服务平台”微信小程序查询并下载。缴纳罚款可以通过以下途径:1、扫取《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右上角二维码直接缴款;2、通过电子银行缴纳罚款(使用网银转账时必须在“转账备注”里完整录入“湖南非税+缴款通知单左上角的缴款码”,如内容出错将导致缴款失败);3、持《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至银行柜台缴纳罚款。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224275(纪检监察室)
0731-23677389(法规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9月5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三 份, 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一份办案机构留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