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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处罚字〔2025〕第217号

发布时间:2025-09-16 访问: 作者:市场监督管理局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醴市监处罚2025217

                                               

 

 

 

当事人:醴陵市心贴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0663704420 

住所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瓷城大道48号

法定代表人:黄**         

来龙门监管所和仙岳山监管所在日常监督检查发现,醴陵市心贴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蔚蓝国际和人才公寓相关商业门面按1元/度的标准加价收取电费,根据问题线索,本局于2025年5月26日对当事人进行了检查,制作现场检查记录份。现场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加价收取电费,涉嫌价格违法。2025年69日经批准,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证:当事人作为蔚蓝国际小区和人才公寓的物业服务管理单位,向上述两处门面商户和租户加价代收电费。经统计,当事人向蔚蓝国际商户多收取电费23897.6393元;向人才公寓商户多收取电费14525.7815元,以上两项费用合计38423.42元。2025年7月10日,我局责令当事人退还上述当事人已全部清退,没有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案件来源登记表1份,证明:案件来源;

2执法人员对醴陵市心贴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制作《现场笔录》1份共2页,证明:现场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等具体情况;

3、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当事人法定代表人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具备合法主体资格及相关资质的有关情况;

4、执法人员对黄**进行询问的《询问笔录》一份4页,证明:当事人加价收取电费的事实。

5、当事人与蔚蓝国际、人才公寓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复印件2份共27页,证明:当事人为蔚蓝国际、人才公寓提供物业服务的事实。

6、当事人提供的《蔚蓝国际2023/1/1至2025/5/26售电报表》19页、蔚蓝国际售电系统截图及电量收费收据1 份19页、《人才公寓2023年1月—2025年5月代购电统计表》1份2页、人才公寓电费发票及电费明细表1 份18页,执法人员调取的《国家电网电费帐单》153页,证明:当事人加价收取电费的事实。

7、执法人员制作的《心贴心物业蔚蓝国际价格检查记录表》1份2页、《心贴心物业人才公寓价格检查记录表》1份1页、《心贴心物业国医馆价格检查记录表》1份1页,证明:当事人加价收取电费共计38423.42元的事实。

8、《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清理取消供水供电供气行业不合理收费的通知》(湘发改价调规【2021】124号文)文件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在代收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的行为涉嫌违法。

9、当事人出具《心贴心物业蔚蓝国际、国医馆、人才公寓退电费明细1份1页,证明:当事人多收电费38423.42元已全部清退。

上述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经提供人签字确认并经查证属实。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本局予以采信,依法作为定案的根据。

2025年826日,本局执法人员将《行政处罚告知书》(醴市监告〔2025215号)送达给当事人,当事人于当天签收,在规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在代收电费时加收其他费用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清理取消供水供电供气行业不合理收费的通知》(湘发改价调规〔2021〕124号文)条:规范其他各类收费行为。……任何单位代收供水供电供气费时,严禁向用户加收额外的费用。”的规定,构成了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收费的行为,属于《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范围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的;”中的价格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范围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的;”。以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9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没有违法所得论处:(四)多收价款全部退还的;”。

鉴于案发后当事人积极配合我局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如实陈述违法事实,清退违法所得,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市场监管总局办案系统,当事人系首次违法。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以及《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减轻或从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中减轻处罚的情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本局现责令改正并决定处罚如下:

对当事人处以罚款15000(伍仟)元人民币,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办案机构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缴纳罚款,缴款成功后向办案人员领取系统自动生成的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也可在“湖南财政非税公众服务平台”微信小程序查询并下载。缴纳罚款可以通过以下途径:1、扫取《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右上角二维码直接缴款;2、通过电子银行缴纳罚款(使用网银转账时必须在“转备注”里完整录入“湖南非税+缴款通知单左上角的缴款码”,如内容出错将导致缴款失败);3、持《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至银行柜台缴纳罚款。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224275(纪检监察室)

             0731-23677389(法规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95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份, 送达,一份归档, 一份办案机构留存 

 

 


编辑: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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