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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处罚字〔2025〕第220号

发布时间:2025-09-16 访问: 作者:市场监督管理局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醴市监处罚2025220

                                               

 

 

 

当事人:醴陵市福星页岩空心砖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81MA4MTNJE0B                                  

住所:醴陵市黄泥坳办事处横店村                                  

法定代表人:庄**    

2025年7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说明来意后,依法对醴陵市福星页岩空心砖厂进行了监督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在未办理使用登记证情况下正在使用特种设备(叉车)进行作业,执法人员当即下达了(醴)市监特令[2025]第082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要求当事人于2025年7月23日前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使用登记证。2025年7月28日,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其在未办理使用登记证情况下仍然在使用特种设备(叉车)进行作业。当事人的行为涉嫌使用的特种设备未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为查清事实,于2025年07月28日立案。

经查证:当事人于2007年7月9日注册登记醴陵市福星页岩空心砖厂,主要从事空心砖生产销售。当事人所使用的叉车于2024年6月从长沙购买,无购买凭证和账目,其员工使用的特种设备(叉车)有特种设备操作员证并在有效期内。至2025年7月28日检查之日止,当事人在未办理使用登记证情况下仍然在使用特种设备(叉车)进行作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及经营者身份;         

证据二:当事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者授权被委托人来处理使用的特种设备未办理使用登记证一事的事实;

证据三: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制作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记录表》两份,现场检查照片2张,证明1、2025年7月4日,本局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在未办理使用登记证情况下正在使用特种设备(叉车)进行作业;2、2025年7月28日,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其在未办理使用登记证情况下仍然在使用特种设备(叉车)进行作业的事实;                                              

证据四:本局制作的文书《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和《送达回证》各一份,证明本局执法人员依法下达的执法文书及当事人收到文书并签字确认的事实;

证据五: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1、当事人的个人基本信息;2、当事人依法开展经营活动的事实;3、当事人使用的特种设备(叉车)所有权是属于当事人的事实;4、当事人员工有特种设备操作员进行作业的事实;5、至2025年7月28日检查之日止,当事人在未办理使用登记证情况下仍然在使用特种设备(叉车)进行作业的事实。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并分别由提供人签名确认,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本局予以采信。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的规定,构成了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行为。

本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8月2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2025〕第220号《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与听证申请,并对本局送达的所有涉案证据未提出任何异议。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违法行为轻微,未对社会造成任何影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规定情形并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的《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二条“(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可以从轻行政处罚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1.从轻情形:无人身、财产安全隐患的;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的;或者此行为发生前未曾使用过特种设备且在立案调查时已完成整改的;或者立案后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的;或者无社会影响或影响较小的。裁量幅度: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1万元以上少于3.7万元的罚款”所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该特种设备(叉车)并处罚如下:                               

对当事人处以罚款10000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办案机构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缴纳罚款,缴款成功后向办案人员领取系统自动生成的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也可在“湖南财政非税公众服务平台”微信小程序查询并下载。缴纳罚款可以通过以下途径:1、扫取《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右上角二维码直接缴款;2、通过电子银行缴纳罚款(使用网银转账时必须在“转备注”里完整录入“湖南非税+缴款通知单左上角的缴款码”,如内容出错将导致缴款失败);3、持《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至银行柜台缴纳罚款。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224275(纪检监察室)

             0731-23677389(法规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95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份, 送达,一份归档, 一份办案机构留存 

 

 


编辑: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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