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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环不罚字〔2025〕醴-7号

发布时间:2025-09-17 访问: 作者:综合协调股 来源: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字体[ ]

  罚字〔2025-7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醴陵新奥燃气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05167446X9

地址:湖南醴陵经济开发区创新创业园二期

法定代表人:董洪波

 

一、生态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5625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正在运营中,主要从事管道燃气生产、输配和销售,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版)规定,你单位行业类别为第四十类第97项燃气生产和供应业,不涉及通用工序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属于登记管理,应当按规定填报排污登记表。但你单位未按规定填报排污登记表。 

以上事实有下列主要证据证明:

1.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等证据,证明你单位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等能力。

2.2025625日制作的现场检查记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照片等证据,证明你单位应当填报排污登记表,但未按规定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事实

3.其他证据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都很小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填报排污登记表,不需要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和第三款“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基本信息、污染物排放去向、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信息;”之规定,构成应当填报排污登记表,但未按规定填报排污登记表违法行为。

二、陈述、申辩等权利内容的采纳情况及理由

我局于2025818以《株洲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环字〔2025〕醴-4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内容,以及告知了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等权利,并于2025819日送达。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株洲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株环字〔2025〕醴-4)、《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为证。

三、不予行政处罚的理由和依据

我局于2025625日对你单位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你单位限期202572日前完成排污登记,并于2025630日送达202571日,你单位已填报排污登记表。鉴于你单位违法行为轻微且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填报排污信息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并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表13通用裁量表”的规定,结合过罚相当等原则,经案审会审议,我局决定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你单位要引以为戒,切实履行好社会主体责任,提高守法意识,有效防范生态环境风险,杜绝此类环境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2.你单位要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严格履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三同时相关规定,切实履行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相关规定,做好环境风险排查和应急处理等工作。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芦淞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2025915


编辑: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醴陵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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