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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处罚字〔2025〕第223号

发布时间:2025-09-19 访问: 作者:市场监督管理局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醴市监处罚2025223

                                               

 

 

 

当事人:醴陵市船湾如家饭庄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81MA4LUY1T3F

经营场所:湖南省醴陵市船湾镇船湾村

经营者:谢**       

2025年6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监督检查,当事人饭庄处于正常营业状态,执法人员在当事人厨房炒菜间的案板下方调料区检查发现:1.广味源大红浙醋1瓶,未开封状态,净含量:630毫升/瓶,生产日期:2022.06.09,保质期:24个月;2.长康香芝麻调味油1瓶,未开封状态,净含量:380mL/瓶,生产日期:2022.03.28,保质期:2年;3.番茄沙司(复合调味料)2瓶,未开封状态,净含量:280克/瓶,生产日期:2023.03.08,保质期:12个月;与其他在有效期内的食品原料(如黎花花椒油、阿香婆红油香辣牛肉酱)摆放在一起。在饭庄厨房炒菜间冰柜内检查发现产品名称为海底捞浓香牛油火锅底料1包,未开封状态,净含量:150克/包、生产日期:20221218、保质期:12个月。以上所述食品原料在检查之日均已超过保质期限。经初步核查,当事人涉嫌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为进一步查清事实,我局于当日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并将涉案食品原料采取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当事人系2017年7月4日在本局核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从事餐饮服务;卷烟、食品零售。当事人依法取得了《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26年02月03日。当事人陈述:1.广味源大红浙醋(生产日期:2022.06.09、保质期:24个月)购进1瓶,购进价格2元/瓶;2.长康香芝麻调味油(生产日期:2022.03.28,保质期:2年)购进1瓶,购进价格9元/瓶;3.番茄沙司(复合调味料)(生产日期:2023.03.08,保质期:12个月)购进2瓶,购进价格1.5元/瓶;4.海底捞浓香牛油火锅底料(生产日期:20221218、保质期:12个月)购进1包,购进价格5元/包;未索取供货商资质和票据。至我局执法人员2025年6月17日检查时止,当事人厨房和厨房冰柜内的上述四种食品原料超过保质期仍与其他在有效期内的食品原料摆放在一起。当事人上述食品原料过期后未使用,无违法所得;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货值金额为19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和经营者谢**身份证照片打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基本情况。

证据二:当事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谢**身份证打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委托谢**全权配合调查处置食品原料过期事项。

证据三:对当事人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及现场检查照片打印件6页,证明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

证据四:《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场所/设施/财务清单》及送达回证共3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采取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

证据五:对谢**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事实情况。

证据六:醴市监责改〔2025〕0523号责令改正通知书及送达回证1份,证明我局对当事人未对食品建立进货查验记录责令限期改正的情况。

证据七: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报告打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此前未有同性质的违法行为。

证据八:当事人的整改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整改,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经提供人签字确认并经查证属实,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本局已采信,依法作为定案根据。

本局于2025年8月29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醴市监罚告〔2025〕198号《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了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违法行为。

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第十一章 食品监督管理 第一节“十一、违法行为: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裁量基准】1.从轻情形:货值金额不足3000元;或者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但不足1.5万元;或者超过保质期不足1个月;或者造成危害后果较小;或者具有《实施办法》规定的其他从轻处罚情形。裁量幅度: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但少于6.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但少于13倍罚款。”之规定,鉴于当事人主动整改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且能够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以上情况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和《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三条“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减轻或从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情形,同时当事人初次违法,所涉食品原料品种单一,货值金额较小,过期时间较短,能够主动减轻危害后果,符合《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规定》附件2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领域减轻行政处罚清单的情况,综合裁量考虑给予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了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本局现责令改正并决定处罚如下:

一、没收当事人超过保质期的1.广味源大红浙醋1瓶;2.长康香芝麻调味油1瓶;3.番茄沙司(复合调味料)2瓶;4、海底捞浓香牛油火锅底料1包;

二、并处10000元罚款,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办案机构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缴纳罚款,缴款成功后向办案人员领取系统自动生成的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也可在“湖南财政非税公众服务平台”微信小程序查询并下载。缴纳罚款可以通过以下途径:1、扫取《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右上角二维码直接缴款;2、通过电子银行缴纳罚款(使用网银转账时必须在“转备注”里完整录入“湖南非税+缴款通知单左上角的缴款码”,如内容出错将导致缴款失败);3、持《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至银行柜台缴纳罚款。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224275(纪检监察室)

             0731-23677389(法规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910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份, 送达,一份归档, 一份办案机构留存 

 

 


编辑: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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