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务 > 信息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处罚字〔2025〕第228号

发布时间:2025-09-19 访问: 作者:市场监督管理局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醴市监处罚2025228

                                               

 

 

 

当事人:醴陵市明月镇千里香馄饨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81MA4LDB9NXK                       

住所:醴陵市明月镇大障居委会凤形组                                    

法定代表人:徐**                        

2025年8月18日,本局执法人员开展劣质肉品专项检查,在当事人的店内检查发现,当事人现场经营的鲜肉馄饨制品所使用的“猪肉”原料未进行进货查验记录,执法人员当场对该店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于2025年8月25日前建立该食品的进货查验记录,2025年8月26日,本局执法人员再次到该店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仍未改正,执法人员于2025年8月26日立案查处。

经查证:当事人系我局注册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徐**已于2024年3月20日在我局登记办理《小餐饮经营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2025年8月18日,本局执法人员开展劣质肉品专项检查,在当事人的门店检查发现,当事人现场经营的鲜肉馄饨制品所使用的“猪肉”原料未进行进货查验记录以及未保存相关凭证,执法人员当场对该店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于2025年8月25日前建立进货查验记录,2025年8月26日,本局执法人员再次到该店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仍未改正,当事人已违反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已构成未按照要求建立进货查验记录以及未保存相关凭证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 “醴陵市明月镇千里香馄饨店”《 营业执照》、《小餐饮经营许可证》及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其主体资格。

证据(二)2025年8月18日,对当事人的《现场笔录》一份,《责令改正通知书》一份,现场检查照片4张,证明,当事人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以及未保存相关凭证,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该行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并要求其在2025年8月25日前改正的情况。

证据(三)2025年8月26日对当事人的《现场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仍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改正该违法行为,证明当事人逾期未改正的事实。   

证据(四)2025年8月26日,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一份,当事人提供的微信收款记录图片一份,证明当事人从事餐饮服务,未按照要求建立进货查验记录以及未保存相关凭证的违法事实。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经提供人签字确认并经查证属实。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本局已采信,依法作为定案根据。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小餐饮进货查验记录以及相关凭证保存期限按照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执行。《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小作坊应当进行进货查验,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小作坊应当建立生产、批发台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食品添加剂的使用情况、批发销售日期以及批发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小作坊进货查验记录,生产、批发台账以及相关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产品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本局于2025年9月5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2025〕第222号《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具备《小餐饮经营许可证》从事小餐饮服务,未按照要求建立进货查验记录以及未保存相关凭证,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并要求当事人限期改正该行为,但当事人仍逾期未改正该行为,被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8月26日立案查处,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提供证据材料。依据《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从轻行政处罚指依法在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轻、较少的处罚种类或者较低的处罚幅度予以处罚。罚款的数额原则上应当在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较低的30%部分;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提供证据材料的;”和《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第一款 第四项 “小作坊、小餐饮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四)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从轻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本局现责令改正并决定处罚如下:

处当事人处罚款800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办案机构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缴纳罚款,缴款成功后向办案人员领取系统自动生成的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也可在“湖南财政非税公众服务平台”微信小程序查询并下载。缴纳罚款可以通过以下途径:1、扫取《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右上角二维码直接缴款;2、通过电子银行缴纳罚款(使用网银转账时必须在“转备注”里完整录入“湖南非税+缴款通知单左上角的缴款码”,如内容出错将导致缴款失败);3、持《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至银行柜台缴纳罚款。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224275(纪检监察室)

             0731-23677389(法规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915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份, 送达,一份归档, 一份办案机构留存 

 

 


编辑:市场监督管理局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