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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醴交处罚〔2025〕3009号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醴陵市***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L6N,法定代表人姓名:杨**,公司地址:湖南省醴陵市茶山镇梅霞村******,联系电话:131****3468。
二、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根据在行政检查中发现的,本机关于2025年9月18日对你单位涉嫌货运源头单位放行超限超载车辆出场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期间,本机关采取了收集现场证据材料、调查询问当事人等方式开展调查取证;并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
三、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 经查,2025年9月16日15点00分,我局执法人员曾建国和唐均(执法证号分别为: 18020817177、18020817145)针对2025年9月1日醴陵市***混凝土有限公司放行超限超载车辆(湘BA****)车辆出场一事(2025年9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据《湖南省治 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对你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 书》,责令你公司不得放行超限超载车辆出场)进行回头看,现场通过查看你公司的过磅单,查到9月16日9点20分湘BA****四轴重型特殊结构货车装载的混凝土,车皮重16.5吨,货重22.8吨,车货总重39.3吨。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六)项,四轴载货汽车车货总质量限定标准为31吨,该车超限8.3吨,经询问你公司工作人员杨**,这台超限超载车辆是在你公司装载的货物,也是你公司工作人员杨**过磅放行的。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检查笔录》1份,《询问笔录》1份,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改正通知书送达回证、过磅员工作证明、过磅员身份证1、过磅员身份证2、过磅单、湘BA****道路运输证、湘BA****驾驶证+行驶证+从业资格证、过 磅员询问笔录1、过磅员询问笔录2等 上述证据经过本人阅示并发表意见,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 第七十三条规定,可作为本案证据材料使用。
四、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与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本机关于2025年9月18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书》(湘醴交罚告〔2025〕3009号),告知你单位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你单位提出了自愿放弃陈述、申辩的意见,本机关予以采纳。
五、行政处罚依据及决定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湖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 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参考《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公路管理序号61 号)篇中 关于货运源头单位放行超限超载车辆出场的处罚基准,你单位第一次发现货运源头单 位放行超限超载车辆出站(场),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属于一般,应当处一万元以上少于一万五千元的罚款。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本机关责令你单位于2025年09月18日前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据《湖南省治 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壹万肆仟元整。
六、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醴陵支行(地址:湖南省醴陵市滨河路52号),户名: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将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救济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登录网址 https://xzfy.moj.gov.cn/访问行政复议服务平台、“掌上复议”微信小程序在线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起诉。但复议期间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醴陵市交通运输局
2025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