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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应急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株醴)应急罚〔2025〕123号
被处罚单位:醴陵市万利源鞭炮烟花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772290****)
地址:湖南省醴陵市李畋镇华埠村 邮政编码:412200
法定代表人:王** 职务:总经理 联系电话:***********
违法事实及证据:醴陵市万利源鞭炮烟花实业有限公司 85 号组装装药工房 (危险等级 1.1-2 级)摄像头 7 月 31 日 16 时 36 分出现疑似人为偏移的情况。2025 年 8 月 20 日,醴陵市应急管理局执法大队工作人员到现场核查,核查时该企业未组织生产,回放 85 号组装装药工房(危险等级 1.1-2 级)摄像头 7 月 31 日视频监控发现摄像头偏移情况属实。
第一组证据:《现场检查方案》1 份(湘株醴)应急检查〔2025〕652 号,证明 2025 年 8 月 20 日醴陵市应急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现场检查醴陵市万利源鞭炮烟花实业有限公司前制定了详细的现场检查方案。
第二组证据:《行政检查通知书)1 份(湘株醴)应急检通〔2025〕340 号,证明 2025 年 8 月 20 日醴陵市应急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现场检查醴陵市万利源鞭炮烟花实业有限公司前向该公司出具了行政检查通知书。
第三组证据:《现场检查记录》1 份(湘株醴)应急现记〔2025〕613 号,证明 2025 年 8 月 20 日醴陵市应急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醴陵市万利源鞭炮烟花实业有限公司的检查情况制作了现场检查记录。
第四组证据:《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1 份(湘株醴)应急责改〔2025〕338 号,证明 2025 年 8 月 20 日醴陵市应急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醴陵市万利源鞭炮烟花实业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的行政执法文书,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组证据:《询问笔录》2 份(副总经理李**、小工黎**各 1 份),证明醴陵市应急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醴陵市万利源鞭炮烟花实业有限公司的违法违规事实进行调查取证、现场询问了当事人的有关情况。
第六组证据:《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1 份,证明醴陵市万利源鞭炮烟花实业有限公司有组合烟花类(C 级)、升空类(火箭,C)级、爆竹类(C 级)生产资质。
第七组证据:《营业执照》复印件 1 份,证明醴陵市万利源鞭炮烟花实业有限 公司属于烟花爆竹合法生产企业并具有承担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第八组证据:身份证复印件 3 份(总经理王**、副总经理李**、小工黎常**各 1 份),证明总经理王**、副总经理李**、小工黎**的有效身份。
第九组证据:《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复印件 1 份(总经理王** 1 份),证明总经理王**具备烟花爆竹生产单位安全管理资质。
第十组证据:总经理王**、副总经理李**任命书各 1 份,证明总经理王**、副总经理李**是醴陵市万利源鞭炮烟花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
第十一组证据:委托书 1 份,证明总经理王**委托副总经理李**接受醴陵市万利源鞭炮烟花实业有限公司人为偏移摄像头事件的问询调查。
第十二组证据:违规照片 2 张、违规视频 1 份,经该公司副总经理李**签字确认,证明醴陵市万利源鞭炮烟花实业有限公司被检查场所 85 号组装装药工房 (危险等级 1.1-2 级)摄像头 7 月 31 日视频监控发现摄像头偏移情况属实。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 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 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参考《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 年 版)《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四)项:“(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生产经 营单位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 、设施一 台(套),或者篡改、隐瞒、销毁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 生设备、设施相关数据、信息一台(套)的。”处罚基准:责令生产经营单位限 期改正,处少于一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少于十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少于一万五千元 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的规定。
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决定处人民币柒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缴至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 82010750000000262。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 60 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或者在 6 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 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醴陵市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5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