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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处罚字〔2025〕第231号

发布时间:2025-09-29 访问: 作者:市场监督管理局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醴市监处罚2025231

                                               

 

 

 

当事人:湖南名宏电梯有限公司醴陵分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MAD90TEP1G

住所: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长庆街道珊田村学堂组3号 

2025年7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在醴陵市仙岳山街道碧山村塔前路南郡佳人小区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小区共有9台电梯,均在正常使用,所有电梯均由“湖南名宏电梯有限公司醴陵分公司”负责维护保养。该小区电梯维保记录显示最后一次维保日期为“2025年6月22日”,执法人员查看该小区电梯轿厢监控视频,在2栋1单元2025年6月22日下午14:35-14:36的监控画面中,发现了维保人员的工作场景。在查看2栋3单元电梯6月22日的轿厢监控视频时,未发现维保人员作业画面。同日,本局对当事人立案调查。2025年7月15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负责人和维保工作人员进行了询问。2025年8月21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维保工作人员进行了第二次询问。

经查,当事人与醴陵市骁翔物业有限公司签订了《株洲电梯维护保养合同》(编号ZZSJ0006005),约定由当事人对醴陵市仙岳山街道南郡佳人住宅小区的9台电梯进行日常维护保养作业,维保期限为从2025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0日止,维保人员为谢*和杨**,其中谢*为电梯维护保养的负责人。2025年6月22日当事人的维保人员谢*和杨**对醴陵市仙岳山街道南郡佳人住宅小区的电梯进行了维护保养作业,在对2栋3单元电梯的维护保养作业过程中,维保工作人员对《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维护保养记录》中“半年维护保养项目和要求”的部分项目进行了维护保养,未对《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维护保养记录》中“半年维护保养项目和要求”的第16、17、18、19、20、21、22、23、24、25、26、27、28、29项进行保养,但是当天作业完成之后,维保人员在《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维护保养记录》中“半年维护保养项目和要求”的第16、17、18、19、20、21、22、23、24、25、26、27、28、29项中打了勾(表示正常),并且小区其余八台电梯,都是像2栋3单元电梯一样,只填写了维保记录,实际上未实施与电梯轿厢相关项目的维护保养,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T5002-2017《电梯维护保养规则》的要求。另外当事人还未对该小区2栋3单元和2栋2单元电梯《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维护保养记录》中“半年维护保养项目和要求”的第4、34、48、55、56项进行维护保养。在案件调查中,当事人积极接受询问,并提供了《营业执照》、《株洲电梯维护保养合同》、电梯维护保养的工作汇报图片等证据材料。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当事人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市场主体资格;

2.《株洲电梯维护保养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对醴陵市仙岳山街道南郡佳人住宅小区进行电梯维护保养关系情况;

3.现场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打印件2份,证明2025年7月1日对醴陵市仙岳山街道南郡佳人住宅小区的现场检查情况;

4.《电子数据证据提取笔录》1份、《证据提取单》及USB闪存盘1份、照片打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未按照技术规范要求对电梯轿厢实施维护保养。

5.醴陵市仙岳山街道南郡佳人住宅小区《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维护保养记录》的复印件9份,证明《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维护保养记录》的填写情况;

6.对当事人负责人的询问笔录1份、谢*领取工资的收条2页,证明当事人与维保人员谢*的雇佣关系和工作安排;

7.对维保人员谢*的询问笔录2份、身份证复印件1份、《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维保人员未按照电梯维护保养规则要求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

8.当事人6月22日对醴陵市仙岳山街道南郡佳人住宅小区电梯进行维护保养的工作汇报图片9页,证明维保人员对6月22日《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维护保养记录》中的部分项目进行了维护保养。

本局于2025年9月8日向当事人送达醴市监罚告字〔2025〕第224号《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规定,构成了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的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中,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提供证据材料,且对部分项目进行了维护保养,未造成社会影响,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提供证据材料的”、《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九章第一节第五十条“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裁量基准】1.从轻情形:无人身、财产安全隐患的;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的;或者涉及电梯数量3台以下的;或者无社会影响或影响较小的。裁量幅度: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万元以上少于3.7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本局依法给予当事人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了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之规定,同时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九章第一节第五十条的规定,以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本局现责令改正并决定处罚如下:

对当事人处罚款10000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办案机构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缴纳罚款,缴款成功后向办案人员领取系统自动生成的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也可在“湖南财政非税公众服务平台”微信小程序查询并下载。缴纳罚款可以通过以下途径:1、扫取《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右上角二维码直接缴款;2、通过电子银行缴纳罚款(使用网银转账时必须在“转备注”里完整录入“湖南非税+缴款通知单左上角的缴款码”,如内容出错将导致缴款失败);3、持《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至银行柜台缴纳罚款。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224275(纪检监察室)

             0731-23677389(法规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917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份, 送达,一份归档, 一份办案机构留存 


编辑: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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