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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处罚字〔2025〕第233号

发布时间:2025-09-29 访问: 作者:市场监督管理局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醴市监处罚2025233

                                               

 

 

 

当事人:醴陵市微笑超市星海明筑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81MA4QRMXX5H                                  

住所:醴陵市来龙门街道星海明筑18栋104-108号

法定代表人:文**                                

2025年6月17日,本局收到书信举报,举报人称在醴陵市微笑超市星海明筑店购买的红萝卜,单价与重量计算价格为1.08元,结算时以反向抹零方式收款1.10元。2025年6月20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其举报内容进行核查发现当事人超市内电子秤对散装称重商品称重打标价格高于标签单价与重量计算数值。当场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于2025年6月27日前改正其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当日凭借《举报书》及相关附件申请立案,并报主管局长同意,立案后经检查当事人经营场所,询问当事人,本案现已调查终结。

经查证:当事人系2019年9月19在本局核准登记的一家个体工商户。自2019年10月份开始,在超市内利用电子打标秤对散装称重商品进行称重后,打印出相应的商品信息标签,标签上包含有商品名称、单价、重量、总价、商品条码等信息。称重标签打印完成后粘于散装商品的包装袋上进行扫码结算。散装商品称重打标的总价按照“角”位结算,对“分”位进行四舍五入计算,以反向抹零方式售出,导致部分商品的结算价格大于标示价格。至本局检查日止,当事人未建立账目,且电子打标秤无后台结算数据,无法计算反向抹零的违法所得,当事人自认违法所得5000元。

2025年6月20日,因当事人以反向抹零的形式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本局对当事人下达醴市监责改【2025】03-2012号《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于2025年6月27日前改正其违法行为。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并于2025年6月25日向本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举报书》及附件1份,证明案件来源;

证据(二)、《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超市内电子打标秤对散装称重商品称重打标价格高于标签单价与重量计算数值的事实;   

证据(三)、对当事人《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自2019年10月份开始,在超市内利用电子打标秤对散装称重商品进行称重后总价按照“角”位结算,对“分”位进行四舍五入计算,以反向抹零方式售出的事实;                                      

证据(四)、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及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情况及主体资格;      

证据(五)、醴市监责改字【2025】03-2012号《责令改正通知书》及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责令当事人于2025年6月27日前改正以反向抹零的方式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的违法行为的事实;

证据(六)、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拍摄的照片1张,证明当事人超市内电子打标秤称重打标的情况;                             

证据(七)、经营情况说明,证明当事人反向抹零的经营情况;

证据(八)、当事人整改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整改情况。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并分别由提供人签名确认,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本局予以采信。

本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9月12日向当事人送达了〔2025〕第227号《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申请听证,并对本局送达的所有涉案证据未提出任何异议。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的规定,构成了以反向抹零的方式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三)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积极整改,未对社会造成影响,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提供证据材料的;(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可以从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符合《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章第一节十一“违法行为:经营者违反码标价规定的,裁量基准2.从轻情形: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财产轻微损失,已经积极整改或者主动清退,社会影响较小。裁量幅度: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少于1500元的罚款”的规定。本局决定:

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5000元并处罚款1000元,合计6000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办案机构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缴纳罚款,缴款成功后向办案人员领取系统自动生成的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也可在“湖南财政非税公众服务平台”微信小程序查询并下载。缴纳罚款可以通过以下途径:1、扫取《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右上角二维码直接缴款;2、通过电子银行缴纳罚款(使用网银转账时必须在“转备注”里完整录入“湖南非税+缴款通知单左上角的缴款码”,如内容出错将导致缴款失败);3、持《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至银行柜台缴纳罚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224275(纪检监察室)

             0731-23677389(法规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924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份, 送达,一份归档, 一份办案机构留存 

 

 


编辑: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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