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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醴市监处罚〔2025〕234号
当事人:醴陵市康利佳大药房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MABQE5CL9R
住所:醴陵市阳三石街道阳三路金和园小区2号门面
投资人:蒋*
2025年7月14日,根据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线索调查处置工作安排,本局执法人员到位于醴陵市阳三石街道阳三路金和园小区2号门面康利佳大药房进行现场核查,该药店正常营业,检查店内未发现省局交办追查的香港产“黄道益活络油50mL”,现场提供了湖南佰汇和一商贸有限公司随货同行单,编号:XS-2023-09-15-02933;客户单位:醴陵市康利佳大药房,存货名称:活络油;单位:瓶;规格:50mL;数量:4;单价:53.5元;金额:214元;零售:78;批号:30303;到期日期:2026-03-03。现场提供了香港产“黄道益活络油50mL”的销售记录和供货商湖南佰汇和一商贸有限公司的首营资料,但该资料中未见湖南佰汇和一商贸有限公司的药品经营许可。经检查当事人经营场所,询问当事人,本案现已调查终结。
经查:当事人系在本局核准登记的个人独资企业,从事药品零售;食品销售等经营。2025年7月14日,根据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线索调查处置工作安排,执法人员到位于醴陵市阳三石街道阳三路金和园小区2号门面进行现场核查,该药店正常营业,检查店内未发现省局交办追查的香港产“黄道益活络油50mL”,现场提供了湖南佰汇和一商贸有限公司随货同行单,编号:XS-2023-09-15-02933;客户单位:醴陵市康利佳大药房,存货名称:活络油;单位:瓶;规格:50mL;数量:4;单价:53.5元;金额:214元;零售:78;批号:30303;到期日期:2026-03-03。现场提供了香港产“黄道益活络油50mL”的销售记录和供货商湖南佰汇和一商贸有限公司的首营资料,但该资料中未见湖南佰汇和一商贸有限公司的药品经营许可。上述黄道益活络油货值金额共214元,亏损14元,无获利。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现场检查的情况。
2、当事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授权委托情况和委托人的身份情况。
3、当事人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及《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情况及主体资格。
4、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情况。
5、当事人提供湖南佰汇和一商贸有限公司的首营资料一份,证明该公司的营业执照、医疗器械网络销售备案凭证的情况。
6、当事人提供的随货同行单1份和执法人员在“药帮忙”平台调出网络截图2张,证明当事人经营活络油的购进情况。
7、当事人在计算机《千方百剂》医药管理系统提供2张网页截图,证明当事人经营的活络油出入库情况。
8、2025年7月14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照片打印件4张,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现场检查的情况。
9、执法人员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查询的网页截图1份,证明湖南佰汇和一商贸有限公司无药品经营资格。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并分别由提供人签名确认,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本局予以采信。
本局于2025年9月16日向当事人送达醴市监罚告字〔2025〕第212号《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但是,购进未实施审批管理的中药材除外”。构成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销售的黄道益活络油货值金额共214元,积极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参照《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二章第十一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和《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十二、违法行为: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裁量基准】1.减轻情形:适用情形:《裁量适用规则》第十条、第十一条情形。裁量可考虑因素:批发环节违法购进的药品货值金额5万元以下,零售、使用环节违法购进的药品货值金额5千元以下,危害后果轻微的。裁量幅度:处违法购进药品低于货值金额2倍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进行自由裁量,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根据上述法律和自由裁量权基准,以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本局现责令改正并决定处罚如下:
对当事人处罚款5000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办案机构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缴纳罚款,缴款成功后向办案人员领取系统自动生成的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也可在“湖南财政非税公众服务平台”微信小程序查询并下载。缴纳罚款可以通过以下途径:1、扫取《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右上角二维码直接缴款;2、通过电子银行缴纳罚款(使用网银转账时必须在“转账备注”里完整录入“湖南非税+缴款通知单左上角的缴款码”,如内容出错将导致缴款失败);3、持《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至银行柜台缴纳罚款。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224275(纪检监察室)
0731-23677389(法规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9月25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三 份, 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一份办案机构留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