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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处罚字〔2025〕第235号

发布时间:2025-09-29 访问: 作者:市场监督管理局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醴市监处罚2025235

                                               

 

 

 

当事人:谭**

住址:醴陵市船湾镇四方社区船湾大道

2025年7月4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店监督检查,发现其店里摆放有一套“21丛林迷彩夏作训服”,涉嫌销售军服仿制品,本局于2025年7月4日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自2025年4月份开始,在醴陵市船湾镇四方社区船湾大道一门店,从事服装、劳保用品零售,未经设立登记;至本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7月4日检查时止,当事人经营未获利,并在执法人员检查过后停止了经营。

另查明,当事人在2025年四月中旬、2025年4月23日、2025年4月29日分三次从微信号为yulinqi00的供货商处,以200元/套的价格进购了四套“21丛林迷彩夏作训服”。至2025年7月4日执法人员检查时止,当事人以238元/套的价格销售了三套,剩余的一套被本局查获。当事人销售的“21丛林迷彩夏作训服”从款式、纹路、颜色制作、水洗标内容对比现行军服,认定是夏迷彩作训服(陆军)的仿制品。当事人对认定无异议,当事人销售军服仿制品违法经营额为952元,获利114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

证据二:对当事人制作的《现场笔录》3页和现场照片打印件3页,证明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

证据三:《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其送达回证、《财物清单》各1份,证明对当事人销售的军服仿制品实施扣押的事实。

证据四:《询问笔录》1份共5页,证明当事人从事开店经营的情况,同时证明当事人销售军服仿制品的基本情况。

证据五:当事人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打印件2份,证明当事人进购军服仿制品的情况。

证据六:军服仿制品辨认现场照片打印件2页,证明当事人销售的“21丛林迷彩夏作训服”辨认现场情况及与现行军服对比情况。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经提供人签字确认并经查证属实,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本局已采信,依法作为定案根据。

本局于2025年9月17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醴市监罚告〔2025〕230号《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市场主体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无需办理登记的除外。”的规定,构成了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销售军服仿制品,违反了《军服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购买和使用依照军服样式、颜色制作的足以使公众视为军服的仿制品”的规定,构成了销售军服仿制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未经登记从事经营活动未获利,且已经自行停止,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章第二节“一、违法行为: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裁量基准】1 .不予处罚情形:市场主体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及时改正, 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建议不予处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销售军服仿制品违法经营额小,建议对当事人销售军服仿制品的行为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军服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物品和违法所得,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数额巨大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项“生产、销售军服仿制品的”的规定,本局现责令改正并决定处罚如下:                                            

一、没收军服仿制品(“21丛林迷彩夏作训服”)1套;

二、没收违法所得114元,处10000元罚款,合计10114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办案机构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缴纳罚款,缴款成功后向办案人员领取系统自动生成的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也可在“湖南财政非税公众服务平台”微信小程序查询并下载。缴纳罚款可以通过以下途径:1、扫取《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右上角二维码直接缴款;2、通过电子银行缴纳罚款(使用网银转账时必须在“转备注”里完整录入“湖南非税+缴款通知单左上角的缴款码”,如内容出错将导致缴款失败);3、持《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至银行柜台缴纳罚款。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224275(纪检监察室)

             0731-23677389(法规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925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份, 送达,一份归档, 一份办案机构留存 

 

 


编辑: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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