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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环罚字〔2025〕醴-32号

发布时间:2025-09-29 访问: 作者:综合协调股 来源: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字体[ ]

  环罚字〔2025-32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

 

醴陵市鑫昊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MA4QCG103Q

地址:醴陵市李畋镇凤形村四方塘组

法定代表人:李先平

接湖南省生态环境厅移交机动车检验机构等移动污染源监管问题线索,我局于202577日对你单位进行核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2025429日检测的湘AQ672W车辆,出具的检测报告中发动机控制单元CAL ID码“6012767GHIJK569A”与省厅移交线索显示的网红码一致。经调查,你单位在发现湘AQ672W车辆的OBD接口与OBD诊断仪设备连接不成功,无法读取数据进行检测后,使用OBD作弊器进行检测线检测,出具虚假的排放检验报告并收取尾气检测费120元整。      

以上事实有下列主要证据证明:

1.你单位202577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等证据,证明你单位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等能力。

2.202577制作的现场检查记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现场照片2025711日、2025715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在用车检验(测)报告等证据,证明你单位出具虚假的排放检验报告的事实。

3.其他证据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规定

二、陈述、申辩等权利内容的采纳情况及理由

我局于2025912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株环罚字〔2025〕醴-30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权听证权并于2025915送达。你单位在期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要求听证,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以及裁量基准运用的理由和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之规定,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 版)》表12-1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伪造结果或出具虚假报告的裁量标准,经案审会审议,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

2.没收违法所得壹佰贰拾元整。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2025926


编辑: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醴陵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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