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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环不罚字〔2025〕醴-14号

发布时间:2025-09-29 访问: 作者:综合协调股 来源: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字体[ ]

罚字〔2025-14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醴陵市兆和医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753355172H

地址:醴陵市解放路东段19-22

法定代表人:付建民

 

一、生态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578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办公楼有3间房间(约80平方米)正在进行装修,装修建设内容为介入导管室(DSA室),主要建设内容是:对3间房间墙体进行辐射防护改造(包含门)及结构基础装修,房间内安装墙柜、手术室中央控制屏、氧气负压终端、一台医用血管造影 X 射线系统设备,检查时已完成建设有:3间房间墙体辐射防护改造(包含门)及结构基础装修,墙柜、手术室中央控制屏和氧气负压终端,总投资金额为361.5304万元。你单位新建项目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应当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但该项目未按规定取得环评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下列主要证据证明:

1.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等证据,证明你单位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等能力。

2.202578日制作的现场检查记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现场照片,2025710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你单位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事实

3.其他证据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构成“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违法行为。

二、陈述、申辩等权利内容的采纳情况及理由

我局于2025825以《株洲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环字〔2025〕醴-8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内容,以及告知了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等权利,并于2025825日送达。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株洲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株环字〔2025〕醴-8)、《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为证。

三、不予行政处罚的理由和依据

我局于2025711日对你单位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并于2025714日送达2025715日,经执法人员复查,你单位已停止建设。2025820日,经核实,你单位正在积极办理环评手续,新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已通过专家评审。鉴于你单位立即停止建设,新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已通过专家评审,且未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之规定,并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表1未批先建的裁量标准的规定,结合过罚相当等原则,经案审会审议,我局决定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你单位要引以为戒,切实履行好社会主体责任,提高守法意识,有效防范生态环境风险,杜绝此类环境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2.你单位要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严格履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三同时相关规定,切实履行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相关规定,做好环境风险排查和应急处理等工作。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芦淞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2025928


编辑: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醴陵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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