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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醴)城行罚字〔2025〕第10003号
姓名:柳**
身份证号码:430281********
家庭住址:醴陵市国瓷街道***
联系电话:13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的规定,本机关于2025年7月4日对你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于2022年在位于醴陵市国瓷街道*****,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房屋,你于2022年1月26日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占地面积12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360平方米、建筑层数3层。根据醴陵市自然资源局《柳**私宅建设工程现状实测图》及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现场勘验核实,该房屋实际建设占地面积149.58平方米,实际建筑面积661.83平方米,实际建筑层数4层;超出审批占地面积29.58平方米,超出审批建筑面积301.83平方米,超出审批层数1层。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1、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2、当事人柳**调查(询问)笔录;
3、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以及送达回证;
4、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情况复查记录;
5、柳**本人户籍证明;
6、柳**身份证复印件;
7、柳**家庭成员户口簿复印件 ;
8、柳**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复印件;
9、醴陵市自然资源局案件线索移送函;
10、柳**私宅建设工程现状实测图;
11、房地产价格评估报告书;
12、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告知书以及送达回证;
13、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以及送达回证;
14、限期拆除情况复查记录;
15、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及送达回证。
以上证据均有相关人员签名(按捺手印)或盖章确认,且你表示无异议,本机关决定予以采信。
你的上述建设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及《湖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四部分规划行政处罚的规定。
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于2025年8月13日依法对你送达了《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株(醴)城限拆决字〔2025〕第10003号]文书,责令你在自收到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自行拆除301.83平方米的违法建筑,你应于2025年8月26日前履行。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于2025年8月29日对你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房屋进行现场复查,发现你未依法履行限期拆除义务。
本机关根据前述违法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拟对你逾期未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筑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的罚款,罚款金额为人民币肆万玖仟陆佰叁拾柒元叁角(¥49637.3元)。
2025年9月18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醴)城行告字〔2025〕第10003号,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于2025年9月18日签收上述法律文书。
你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以上事实,本机关均有相关法律文书及送达回证为证。本机关根据前述违法事实、证据、法律依据和裁量基准并经集体讨论,现决定对你逾期未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筑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的罚款,罚款金额为人民币肆万玖仟陆佰叁拾柒元叁角(¥49637.3元)。
你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到长沙银行醴陵支行(收款人名称: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00109707211018),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醴陵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5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