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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应急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株醴)应急罚〔2025〕126号
被处罚单位:醴陵市联鸣烟花爆竹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MAC6N0****)
地址:醴陵市李畋镇凤形村 邮政编码:412200
法定代表人:杨** 职务:总经理 联系电话:***********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5 年 8 月 26 日,醴陵市应急管理局执法大队工作人员对醴陵市联鸣烟花爆竹贸易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编号:(湘)PF(2023)02800,许可范围:爆竹类(C 级)、喷花类(C 级、D 级)、旋转类(C 级、D 级)、升空类(C 级)、吐珠类(C 级)、玩具类(C 级、D 级)、组合烟花类(C 级、D 级),有效期:2023 年 11 月 21 日至 2026 年 11 月 20 日。检查情况如下:1、8 号成品库存放 Zhong Zha Pao 爆竹(品名:扎炮,生产厂家:万载县海福出口烟花有限公司)24 箱,每箱 100 包,每包 10 个;大西炮爆竹(品名:糖果烟花,产品类别:爆竹类 C 级,单个药量 4g)24 箱,每箱 100 包,每包 3 个;2、13 号收缴回收库(危险等级 1.3 级)存放 1.2 寸单排扇形专业燃放类产品(生产厂家:浏阳市凯达昌盛烟花制造有限公司)15 箱,一箱 10 排。 经调查核实,醴陵市联鸣烟花爆竹贸易有限公司在未取得储存 A、B 级烟花爆 竹许可资质的情况下;在 13 号成品库内违规存放 1.2 寸 B 级单排扇形专业燃放 类产品 15 箱 ,在 8 号成品库内违规存放 48 箱超药量爆竹类产品(扎炮、大西炮爆竹,依据《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 GB10631-2013 规定单个最大允许药量 0.2g,实际单个药量 4g)。查实后执法人员责令该公司立即向李畋镇应急办报告此事,镇应急办向市打非办进行了报告,市打非办于 2025 年 9 月 10 对这批大西炮、扎炮进行了销毁处理。
第一组证据:《现场检查方案》1 份(湘株醴)应急检查〔2025〕664 号,证明 2025 年 08 月 28 日醴陵市应急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现场检查醴陵市联鸣烟花爆竹贸易有限公司前制定了详细的现场检查方案。
第二组证据:《行政检查通知书)1 份(湘株醴)应急检通〔2025〕350 号,证明 2025 年 08 月 28 日醴陵市应急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现场检查醴陵市联鸣烟花爆竹贸易有限公司前向该公司出具了行政检查通知书。
第三组证据:《现场检查记录》1 份(湘株醴)应急现记〔2025〕662 号,证明 2025 年 08 月 28 日醴陵市应急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醴陵市联鸣烟花爆竹贸易有限公司的检查情况制作了现场检查记录。
第四组证据:《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1 份(湘株醴)应急责改〔2025〕347 号,证明 2025 年 08 月 28 日醴陵市应急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醴陵市联鸣烟花爆竹贸易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的行政执法文书,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经营,立即向镇应急办报告此情况,于 09 月 03 日前整改完毕。
第五组证据:《询问笔录》4 份(法定代表人杨**,安全员易**、仓库保管员何**、浏阳市连水花炮厂法定代表人胡*各 1 份),证明醴陵市应急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醴陵市联鸣烟花爆竹贸易有限公司的违法违规事实进行调查取证、现场询问了当事人的有关情况。
第六组证据:《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复印件 1 份,证明醴陵市联鸣烟花爆竹贸易有限公司具有爆竹类(C 级)、喷花类(C 级、D 级)、旋转类(C 级、D 级)、升空类(C 级)、吐珠类(C 级)、玩具类(C 级、D 级)、组合烟花类(C 级、D 级)经营资质。
第七组证据:《营业执照》复印件 1 份,证明醴陵市联鸣烟花爆竹贸易有限公司属于烟花爆竹合法生产企业并具有承担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第八组证据:身份证复印件 4 份(法定代表人杨**,安全员易**、仓库保管员何**、浏阳市连水花炮厂法定代表人胡*各 1 份),证明法定代表人杨**,安全员易**、仓库保管员何**、浏阳市连水花炮厂法定代表人胡*各 1份的有效身份。
第九组证据:《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复印件 1 份(法定代表人杨**),证明法定代表人杨**具备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安全管理资质。
第十组证据:《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印件 1 份(仓库保管员何**),证明仓库保管员何**具备烟花爆竹储存作业资质。
第十一组证据:现场拍摄照片 3 张、违规视频 2 份,经该公司安全员易**签字确认,证明醴陵市联鸣烟花爆竹贸易有限公司在仓库内违反国家标准规定储存烟花爆竹的违法违规事实存在。
第十二组证据:任命书 3 份(总经理杨**、易**、何**各 1 份),证明杨**、易**、何**分别是醴陵市联鸣烟花爆竹贸易有限公司总经理、安全员、仓管员。
第十三组证据:《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1 份,证明爆竹浏阳市连水花炮厂具有爆竹类(C)级生产资质。
第十四组证据:醴陵市联鸣烟花爆竹贸易有限公司与浏阳市连水花炮厂仓库租赁合同一份,证明醴陵市联鸣烟花爆竹贸易有限公司 8 号成品库出租给浏阳市连水花炮厂的情况属实。
醴陵市联鸣烟花爆竹贸易有限公司在未取得储存 A、B 级烟花爆竹许可资 质的情况下;在 13 号成品库内违规存放 1.2 寸 B 级单排扇形专业燃放类产品 15 箱 ,在 8 号成品库内违规存放 48 箱超药量爆竹类产品(扎炮、大西炮爆竹, 依据《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 GB10631-2013 规定单个最大允许药量 0.2g,实际 单个药量 4g)的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 款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项“批发企 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 5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在仓库内违反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储存烟花爆竹的; …”的规定。 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 年 版)第五章第二节第 四条《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项:“(三)违法行为 的表现情形:烟花爆竹 C 级仓库违反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储存 A、B 级 产品的。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决定给予人民币贰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缴至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 入汇缴结算户,账号 82010750000000262。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 60 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或者在 6 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 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醴陵市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5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