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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湘株醴)应急罚〔2025〕127号

发布时间:2025-10-14 访问: 作者:市应急管理局 来源:市应急管理局 字体[ ]

醴陵市应急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株醴)应急罚〔2025〕127号

 

被处罚单位:醴陵市王仙建华造纸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397565****)

地址:湖南省醴陵市王仙镇王仙村老屋组    邮政编码:412200

法定代表人:曾**              职务:总经理       联系电话:***********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5 年 8 月 25 日醴陵市应急管理局依法组织对醴陵市王仙建华造纸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以下问题:1、企业提供的安全培训资料“建华纸厂有限空间作业培训计划”“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培训 PPT 免费 41 页”有限空间作业培训人员签到表 2025 年 8 月 3 日”,未记录培训情况;2、有限空间作业现场处置方案未按《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29639-2020)第 5.4 款现场处置方案、第 8 条现场处置方案内容、第 8.1 款事故风险描述、第 8.2 款应急工作 职责、第 8.3 款应急处置、第 8.4 款注意事项进行编制。

第一组证据:《现场检查方案》1 份(湘株醴)应急检查〔2025〕661 号, 证明 2025 年 8 月 25 日醴陵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醴陵市王仙建华造纸厂前制定了详细的现场检查方案。

第二组证据:《现场检查记录》1 份(湘株醴)应急现记〔2025〕619 号, 证明 2025 年 8 月 25 日醴陵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醴陵市王仙建华造纸厂的检查情况制作了现场检查记录。

第三组证据:《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1 份(湘株醴)应急责改〔2025〕344号,证明 2025 年 8 月 25 日醴陵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醴陵市王仙建华造纸厂现场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的行政执法文书,责令该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1 日前对上述两项问题整改完毕。

第四组证据:醴陵市王仙建华造纸厂总经理吴**《调查询问笔录》1 份, 醴陵市王仙建华造纸厂安全管理员周**《调查询问笔录》1 份,证明生产经营单位未记录安全生产培训考核情况和未按照《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29639-2020)的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情况属实,证明醴陵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醴陵市王仙建华造纸厂的违法违规事实进行调查取证、询问了当事人的有关情况。

第五组证据:《营业执照》复印件 1 份,证明醴陵市王仙建华造纸厂属于合法生产企业并具有承担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第六组证据:身份证复印件 2 份(醴陵市王仙建华造纸厂总经理吴**、醴陵市王仙建华造纸厂安全管理员周**各 1 份),证明主要负责人吴**、安全管理员周**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效身份。

第七组证据:醴陵市王仙建华造纸厂《有限空间作业现场处置方案》和《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29639-2020),证明醴 陵市王仙建华造纸厂《有限空间作业现场处置方案》未按《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29639-2020)第 5.4 款现场处置方案、第 8 条现场处置方案内容、第 8.1 款事故风险描述、第 8.2 款应急工作职责、第 8.3 款应急处置、第 8.4 款注意事项进行编制。

第八组证据:醴陵市王仙建华造纸厂 8 月 3 日安全培训课件资料和 8 月 3 日参加培训人员签到表,证明生产经营单位已按规定进行了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但未如实记录。

第九组证据:《复查整改意见书》1 份(湘株醴)应急复查〔2025〕476 号, 证明该公司对上述两项问题已整改完毕。

该企业上述问题 1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 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的规定,依据《湖南省 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 减轻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强制事项清单(试行)的通知》(湘应急发﹝2025﹞4 号) 中《湖南省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第 1 项规定的“生产 经营单位有证据证明已按规定进行了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但未如实记录”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已对该单位总经理吴**、安全管理员周**给予教育,责令该单位限期改正,并于 2025 年 9 月 8 日进行了复查,该企业对问题 1:企业提供的安全培训资料建华纸厂有限空间作业培训计划“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培训 PPT 免费 41 页”有限空间作业培训人员签到表 2025 年 8 月 3 日”,未记录培训情况。”已完成整改,拟不予处罚。

该企业上述问题 2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六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六项: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的规定。

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 年版)第一章第一 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六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 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 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六项:未按照规定制定生 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第一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处罚基准:从 业人员一百人以下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限期改正,处少于二万元的罚款;逾 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少于十二万元 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少于三万 元的罚款。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 上少于三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二万元以上少于十四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少于三万元的罚款。”的规定,经调查取证你单位现有员工 12人。

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对你单位处人民币壹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缴至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 入汇缴结算户,账号 82010750000000262。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 60 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或者在 6 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 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醴陵市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5年10月10日      

     


编辑:市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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