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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醴)城行罚字〔2025〕第7011号
名称:醴陵市**建筑垃圾消纳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
住所: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来龙门*****
法定代表人:陈*
联系电话:180********
你单位于2025年7月27日,在醴陵市青云路****实施了未取得城市管理部门行政许可处置城市建筑垃圾的行为,涉嫌违反《株洲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本机关于2025年7月27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单位于2025年7月27日10时52分,在醴陵市青云路*****未取得城市管理部门行政许可处置城市建筑垃圾(共两车),你单位此行为违反了《株洲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城市生活垃圾、餐厨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和城市建筑垃圾处置应当取得城市管理部门的行政许可”,事实成立。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1、行政处罚检查记录;
2、醴陵市**建筑垃圾消纳有限公司未取得城市管理部门行政许可处置城市建筑垃圾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3、醴陵市**建筑垃圾消纳有限公司倾倒建筑垃圾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4、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5、调查(询问)通知书;
6、责令停止(改正)情况复查记录两份(7月27日、7月29日);
7、醴陵市**建筑垃圾消纳有限公司受委托人巫**的调查(询
问)笔录;
8、醴陵市**建筑垃圾消纳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书;
9、醴陵市**建筑垃圾消纳有限公司受委托人巫**的身份证复印件;
10、醴陵市**建筑垃圾消纳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11、醴陵市**建筑垃圾消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的身份证复印件;
12、湘B5****车辆行驶证复印件。
以上证据均有相关人员签名(按捺手印)或盖章确认,本机关决定予以采信。
本机关于2025年7月27日对你单位下达了《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株(醴)城行停(改)通字(2025)第7011号),责令你单位7月27日16时前停止未取得城市管理部门行政许可处置城市建筑垃圾并三日内将倾倒的建筑垃圾进行清理。本机关于2025年7月27日15时57分进行复查,你单位在责令期限内停止了未取得城市管理部门行政许可处置城市建筑垃圾的行为并于2025年7月29日将倾倒的建筑垃圾进行了清理。
综合以上情况,你单位未取得城市管理部门行政许可处置城市建筑垃圾的行为,违反了《株洲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城市生活垃圾、餐厨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和城市建筑垃圾处置应当取得城市管理部门的行政许可”的规定。
根据《株洲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取得行政许可从事城市生活垃圾、餐厨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和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本机关根据前述违法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拟对你单位:作出人民币叁仟贰佰元(¥32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5年9月30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醴)城行告字〔2025〕第7011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于2025年9月30日签收。
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以上事实,本机关均有相关文书及送达回证为证。本机关根据前述违法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人民币叁仟贰佰元(¥32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到长沙银行醴陵支行(收款人名称: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款结算户,账号:800109707211018),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醴陵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5年10月15日
注:1、本决定书一式四份,分别为存档,送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留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送达被处罚人。
2、被处罚人罚没款缴纳通知单附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