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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湘醴)文综罚字〔2025〕F-4-1号

发布时间:2025-09-26 访问: 作者: 来源:市文旅广体局 字体[ ]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醴)文综罚字〔2025〕F-4-1号

当事人:醴陵畅游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91***21

法定代表人:杨** 

住所: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来龙门街道新华联****5号 

2025年1月9日,醴陵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收悉湖南省文化和旅游质量服务中心转来的《文旅投诉交办函》(湘文旅投交字〔2025〕2号)。

经局主要负责人批准,2025年1月10日,指派黄睿(二级主任科员)、杨晓琦(市场股股长),行政执法人员谢强勇(18020821011)、何海波(18020821013)等四人在出示行政执法证后,对来龙门街道新华联姜湾公馆3#公寓楼1425号醴陵畅游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情况核查,当事人杨志钢陪同核查,执法人员核验当事人《营业执照》和《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经调查,当事人的行为属于通过直播方式,在快手平台线上销售旅游产品,因消费者在购买当事人销售的旅游产品后由业务员引导进行核销,导致无法通过快手平台进行退订退款。当事人表示,将积极配合核销客户退订退款,同时,对已退订退款用户当场向执法人员出示截图。执法人员现场责令当事人妥善处置好已购旅游产品消费者的退订退款事宜,并现场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文化市场巡查记录》1份,当事人签字确认,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妥善处置已购旅游产品消费者的退订退款事宜。当事人于2025年1月15日通过微信发送《情况说明》1份。

2025年2月21日,经了解醴陵畅游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为逃避经济纠纷,通过第三方公司代为其注销相关证照,我局立即函告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请求暂停醴陵畅游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注销的函》,2025年2月27日,醴陵市市场监管局复函我局已于2025年2月24日对醴陵畅游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的注销、变更等相关权限进行了限制,限制期限为一年。

2025年2月24日,我局及时向株洲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报告醴陵畅游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纠纷处理的有关情况。

2025年2月27日,我局函告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醴陵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关于醴陵畅游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涉嫌违规销售旅游卡事件的函》关于醴陵畅游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通过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直播平台累计销售旅游产品6156单,累计销售金额11659200元,其行为虚假宣传、诱导消费、未履行售卡承诺、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并请求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醴陵畅游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2025年3月4日,我局对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发函《醴陵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关于请求协助调查涉案信息的函》请其协助调查,2025年3月10日,成都快购科技有限公司向我局发来《快手本地生活业务关于报送涉案商家主体信息的报告》一份。

2025年3月24日,我局向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函《关于调取醴陵畅游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注销营业执照相关资料的函》,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截屏加盖公章的方式将醴陵畅游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通过网上申请注销的相关材料发给我局。

2025年3月31日,经局法制部门审核,主要负责人批准立案,由谢强勇(18020821011)、邓绍鑫(18020821010)承办本案。

2025年3月31日,我局对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发函《醴陵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关于请求协助调查涉案信息的函》。

2025年4月2日,我局指派行政执法人员谢强勇(18020821011)、邓绍鑫(18020821010)前往北京、天津、成都等地进行调查取证,专职律师李**(执业证号:****)全程协助调查。

2025年4月2日,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法务刘*艾向执法人员出具《关联关系证明函》1份,《授权委托书》1份,与原件居民身份证一致复印件1份在北京市****大厦B320接受我局调查询问,我局制作《调查询问笔录》1份。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承认醴陵畅游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于2024年10月29日通过成都快购科技有限公司入驻申请入驻快手直播平台,以直播方式销售旅游产品,累计销售6155单,累计销售总金额壹仟壹佰陆拾伍万玖仟贰佰元(11659200元)。我局要求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提供醴陵畅游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涉案的佐证材料,截止案件调查终结日,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并未向我局提供醴陵畅游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涉案的佐证材料。

2025年4月4日,旅游者杨**在天津市***大堂接受我局调查询问,我局制作《调查询问笔录》1份。杨**向执法人员出示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以及2025年1月8日通过快手直播平台购买醴陵畅游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的旅游产品劵码截图两张,一张劵码是:250080008210761,一张劵码是:250080001020762。杨**向我局提供43页从快手直播平台购买醴陵畅游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旅游产品至旅游行程结束后投诉全流程证据材料。

2025年4月9日,旅游者徐*在四川省***酒店接受我局调查询问,我局制作《调查询问笔录》1份。徐*向我局提供30页从快手直播平台购买醴陵畅游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旅游产品至旅游行程结束后投诉全流程证据材料。徐*通过微信向执法人员提供旅游者徐*从快手直播平台上录制的醴陵畅游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销售旅游产品的直播视频两段,一段6分钟,一段3分钟(现已刻录光盘)。

2025年6月2日,因本案仍处在案件调查阶段,且当事人不予配合,本案承办人员依据《旅游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旅游行政处罚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的3个月内作出决定;案情复杂或者重大的,经旅游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3个月。”的规定提出延期申请,经局法制部门审核,主要负责人批准,同意本案延期3个月至2025年9月30日。

2025年6月25日,我局函告湖南省中国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是否授权醴陵畅游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开展旅行社业务,是否授权醴陵畅游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在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快手直播平台开展直播宣传活动。

2025年7月30日,湖南省中国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函告我局,醴陵畅游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从未取得我司任何授权开展旅行社业务;该公司在北京快手科技平台进行的直播宣传活动也未获得我司授权或许可。

2025年8月29日,醴陵畅游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志钢前来我局接受调查询问,并向执法人员出示醴陵畅游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旅行社经营许可证》(存在手机中的照片),杨志钢本人身份证原件,执法人员均一一核对无误,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制作《调查询问笔录》1份。当事人承认盗用湖南省中国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LOGO,并以中国国旅的名义在快手平台直播销售旅游产品,通过快手直播平台销售旅游产品获利约贰佰万元(约200万元),投入约贰佰捌拾万元(约280万元),公司目前处于亏损状态。当事人对旅游者提供的客服人员微信号予以确认,客服人员微信号头像与湖南省中国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LOGO一致。当事人辩称在快手平台的直播全程由运营公司负责,当事人负责将售出的旅游产品进行行程安排给各条线路的旅行社,当事人并不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

2025年8月29日,本案调查终结。

在本案中,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规定调查取证。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文旅投诉交办函》(湘文旅投交字〔2025〕2号)复印件1份;

2、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照片)、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经执法人员核验无误。证实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具备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

2、本局依法对当事人《调查询问笔录》1份,当事人承认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的违法事实;

3、《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文化市场巡查记录》1份,证实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妥善处置平台退订退款事宜事实。

4、旅游者杨**《调查询问笔录》复印件1份、旅游者杨**与原件一致身份证复印件1份、43页从快手直播平台购买醴陵畅游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旅游产品至旅游行程结束后投诉全流程证据材料复印件1份;

5、旅游者徐*《调查询问笔录》复印件1份、旅游者徐*与原件一致身份证复印件1份、30页从快手直播平台购买醴陵畅游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旅游产品至旅游行程结束后投诉全流程证据材料复印件1份、旅游者徐*从快手直播上录制的醴陵畅游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销售旅游产品的直播视频两段,一段6分钟,一段3分钟(转录光盘);

6、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调查询问笔录》复印件1份、关联公司证明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证明书1份、被询问人与原件一致身份证复印件1份;

7、湖南省中国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函告我局《关于醴陵畅游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未获我司授权的函》复印件1份。

以上证据执法人员均向当事人出示并进行了核对,当事人均予以认可。经本局对上述证据从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方面的审查,认为形成完整证据链,所取证据合法、确凿,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当事人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综上,决定对你/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没收违法所得:贰万叁仟贰佰捌拾元整(23280元);

2、罚款:肆万元整(400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湖南醴陵农村商业银行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82010750000000262或者通过湖南非税收缴管理系统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醴陵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2025年09月25日

 

 说明:对涉案当事人、证人、第三方人员个人信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已作保密处理。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编辑:市文旅广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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