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务 > 信息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醴陵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湘醴)文综罚字〔2025〕F-3号

发布时间:2025-07-25 访问: 作者: 来源:市文旅广体局 字体[ ]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醴)文罚字2025F-3

当事人:醴陵市国光游泳(经营者:黄**)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9***2Q)

经营者黄**

住所国瓷街道国光社区居委会原国光瓷厂内

2025年07月08日08时30分,醴陵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执法人员文湘泉(18020821006)、刘荣(18020821009)在出示行政执法证后,对位于醴陵市国瓷街道国光社区居委会原国光瓷厂内国光游泳池进行执法检查,该游泳池正在营业,现场负责人帅林陪同检查。检查中,执法人员检查了当事人的《营业执照》,《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当事人处于经营状态,执法人员在现场显著位置当事人设置了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等制度,未发现社会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名录及照片,当事人表示场所有救助人员名册,没有及时张贴救助人员名录及照片,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泳池现场救助人员进行比对,比对中,发现当事人的救助人员数量与当事人提供的救助人员名册数量不一致,救助人员名册有6名救助人员,现场比对只有4名,执法人员告知当事人未将救助人员名录及照片张贴于经营场所显著位置、经营期间低于规定数量救助人员的行为违反《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执法人员立即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一份,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具《调查询问通知书》一份,现场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一份,当事人签字确认,2025年07月08日08时55分结束检查。

2025年7月9日,经局法制部门审核,局主要负责人同意,由文湘泉(18020821006)、刘荣(18020821009)承办本案。

2025年7月9日16时50分至2025年7月9日17时25分,醴陵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执法人员文湘泉(18020821006)、刘荣(18020821009)在出示行政执法证后,对位于醴陵市国瓷街道国光社区居委会原国光瓷厂内国光游泳池进行执法复查。当事人改正显著位置未张贴救助人员名录及照片的行为,未改正经营期间低于规定数量救助人员的行为。

2025年7月15日8时30分至2025年7月15日9时00分,醴陵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执法人员文湘泉(18020821006)、刘荣(18020821009)在出示行政执法证后,对位于醴陵市国瓷街道国光社区居委会原国光瓷厂内国光游泳池进行复查,执法人员在现场对当事人泳池现场救助人员进行比对,比对中,当事人的救助人员数量与当事人提供的救助人员名册数量不一致,救助人员名册有6名救助人员,现场比对只有5名,执法人员告知当事人经营期间低于规定数量救助人员的行为违反《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届满5日后仍未改正经营期间低于规定数量救助人员的行为。

2025年7月15日,现场负责人帅林前来我局接受调查询问,并提供了当事人《营业执照》、《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与原件一致复印件、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核实无误,当事人承认了在经营期间,未张贴社会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名录及照片,低于规定数量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的违法事实。当事人陈述已改正未张贴社会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名录及照片的违法行为,未改正低于规定数量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的原因。执法人员听取当事人陈述,从安全生产方面责令当事人及时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表示接受。

2025年7月15日,本案调查终结。

经调查查明,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经营期间具有不低于规定数量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应当持证上岗,并佩戴能标明其身份的醒目标识。”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当事人提供《营业执照》、《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经营者黄立志居民身份证原件,执法人员一一核对无误。证实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具备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

2、《现场检查(勘验)笔录》3份。证实当事人在经营期间未将救助人员名录及照片张贴于经营场所显著位置、经营期间低于规定数量救助人员的行为违反了《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证实当事人改正了未将救助人员名录及照片张贴于经营场所显著位置的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届满5日后仍未改正经营期间低于规定数量救助人员的行为。

3、《调查询问笔录》一份。当事人承认经营期间未将救助人员名录及照片张贴于经营场所显著位置、经营期间低于规定数量救助人员的行为

4、现场检查照片三张,当事人签字确认。证实经营期间未将救助人员名录及照片张贴于经营场所显著位置、经营期间低于规定数量救助人员。

5、复查照片三张,当事人签字确认。证实改正了未将救助人员名录及照片张贴于经营场所显著位置的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届满5日后仍未改正经营期间低于规定数量救助人员的行为。

以上证据执法人员已向当事人出示,并进行了质证,当事人均予认可。我局对本案的调查取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经过客观性、 关联性和合法性审查,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经营期间具有不低于规定数量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应当持证上岗,并佩戴能标明其身份的醒目标识。”的规定,依据《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当事人的行为符合《湖南省体育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试行)》序号8违法程度一般情形:“责令限期改正,在改正期限届满后5日后,仍存在违法事实的”处罚裁量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025年7月15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文书编号为(湘醴)文综罚告字〔2025〕F-3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了拟做出的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和依据,告知拟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捌仟元(8000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依法享有听证权利,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截止本决定作出之日,当事人未向我局提出听证、陈述、申辩,视为放弃权利

综上,现对醴陵市国光游泳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捌仟元(8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湖南醴陵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醴陵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2025年7月24

说明:对涉案当事人、证人、第三方人员个人信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已作保密处理。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编辑:市文旅广体局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