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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应急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株醴)应急罚〔2025〕132号
被处罚人:邓** 性别:男
身份证:430************718 联系电话:155********
家庭地址:湖南省醴陵市白兔潭镇金牛居委会五斗塘组
所在单位:醴陵市金兔出口烟花鞭炮有限责任公司 职务:总经理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3 年 8 月 2 日,接到醴陵市公安局案件线索移送函( 醴公函 2023(001)号),表明醴陵市金兔出口烟花鞭炮有限责任公司存在出租工位、存储非法生产的“狗尾草”烟花等问题线索。2023 年 8 月 4 日,醴陵市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根据移送案件线索对醴陵市金兔出口烟花鞭炮有限责任公司进行调查核实,取证了该公司租赁协议书 4 份,对该公司总经理邓**、股东杨**进行了先期调查询问。2025 年 7 月 18 日及 7 月 22 日分别对该公司租户施**、李*、吴*、宁**、张*、古**进行了先期调查询问,通过调查核实,该公司涉嫌违反“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场所 、设备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个人”的规定。2025 年 7 月 2 4 日,醴陵市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根据已有证据决定立案调查。
经查,2023 年 02 月,在醴陵市金兔出口烟花鞭炮有限责任公司还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之前,古**、张*、李*、施**、杨**、古**、刘**、彭**、吴**、宁**、瞿**等十一人知道醴陵市金兔出口烟花鞭炮有限责任公司即将取得证件开工,为了能在该厂租一个工房来用作生产,就先后找到该公司股东叶**,商谈租赁醴陵市金兔出口烟花鞭炮有限责任公司工房来用作生产一事,当时约定每个线香类装药工房及配套用房 31.8 万元的租金及 10 万元的风险抵押金,从拿到证件开工之日起生产到 2023 年农历 12 月 30 日止,并拟定了部分协议。但醴陵市金兔出口烟花鞭炮有限责任公司于 2023 年 03 月 20 日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因为环保等问题,迟迟未能开工,所以该约定并未实际履行。直至 2023 年 05 月份,醴陵市金兔出口烟花鞭炮有限责任公司能生产后,叶**再找到这些租户,重新商谈租赁一事,因隔了一段时间的原因,部分租户因资金不足不能独立承租一个工房,叶**就将这些租户进行组合,其中资金紧张的人就合租一个工房,所缴纳的租金也有差异,最后承租的结果为:1、宁**缴纳 100000 元的租金,承租了 27 号装药工房及相关配套用房 ;2、张*和古**缴纳 120000 元的租金,合租了 33 号装药工房及相关配套用房;3、李*、施**缴纳 100000 元的租金,合租了 24 号装药工房及相关配套用房;4、杨**缴纳 199900 元的租金,承租了 29 号装药工房及相关配套用房 ;5、吴**和瞿**缴纳 140000 元的租金,合租了 84 号装药工房及相关配套用房;6、古*、刘**、彭**缴纳 26500 元的租金,合租了 86 号装药工房 及相关的配套用房。醴陵市金兔出口烟花鞭炮有限责任公司实际共收到 686400 元租金,约定的也是生产到农历 12 月 30 日,不足金额到期再补。
醴陵市金兔出口烟花鞭炮有限责任公司共有 12 个线香类装药工房,其中三个为股东使用,系醴陵市金兔出口烟花鞭炮有限责任公司自己生产行为,六个工房为租户使用,剩余三个未使用。租户在醴陵市金兔出口烟花鞭炮有限责任公司的生产行为系独立行为,所需原材料由租户们自行报计划给厂里,付费后由厂里统一购买在下发给租户,租户们生产所需的员工也都是各自聘请并承担工资,生产出来的产品归租户们自己所有,自行联系销售渠道进行贩卖。
经了解,醴陵市金兔出口烟花鞭炮有限责任公司实际生产的日期为 2023 年 05 月 19 日至 06 月 23 日,后因高温停产以及发生了“7.11 事故”的原由,醴陵市金兔出口烟花鞭炮有限责任公司无法再继续开工生产。租户因无法生产,就找到叶**商谈退缴租金一事,最终结果为按照 26500 元的来算生产的这段时间的租金,其余部分由叶**退还给租户。共退还 527400 元,实际得到 159000 元的租金。
醴陵市金兔出口烟花鞭炮有限责任公司在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之前,就与相关人员洽谈租赁一事,表明醴陵市金兔出口烟花鞭炮有限责任公司存在故意将工房出租的情况。关于违法所得的认定,醴陵市金兔出口烟花鞭炮有限责任公司第一次与租户们约定的 31.8 万元的租金及 10 万元的风险抵押金,实际上并未履行,故不能认定为违法所得。开工后,醴陵市金兔出口烟花鞭炮有限责任公 司与租户们重新商谈,并实际收到了 686400 元的租金,后因客观原因导致不能 继续生产(非醴陵市金兔出口烟花鞭炮有限责任公司主观意愿),租户们与醴陵市金兔出口烟花鞭炮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商议,决定按照 26500 元来缴纳实际生产期间的租金,退还了 527400 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醴陵市金兔出口烟花鞭炮有限责任公司实际收到租金 686400 元,因客观原因导致不能继续生产开工,退还部分租金,实质已经构成违法既遂,而非违法中止,不应扣除违法所得的认定。因此违法所得认定为 686400 元。
第一组证据:《醴陵市公安局案件线索移送函》 1 份,证明公安移送案件情况。
第二组证据:叶**名下湖南农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醴陵白兔 潭支行)流水明细各 1 份,证明叶**在 2023 年年底收取租户租赁工位租金的情况。
第三组证据:询问笔录 15 份(主要负责人邓**、股东杨**、叶**、叶**、叶**和租户古**、张*、李*、施**、杨**、古*、刘**、彭**、吴**、宁**、瞿**询问笔录各 1 份),证明执法人员对醴陵市金兔出口烟花鞭炮有限责任公司违法违规事实进行调查取证,现场询问情况,得知金兔厂一共出租装药工位 6 个,共收取租金 686400 元。
第四组证据:《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1 份,证明醴陵市金兔出口烟花鞭炮有限责任公司有许可生产烟花类:玩具类(线香型/晨光花,电光花,C、D)级产品的资质。
第五组证据:《营业执照》复印件 1 份,证明醴陵市金兔出口烟花鞭炮有限责任公司属于烟花爆竹合法生产企业并具有承担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第六组证据: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1 份, 证明醴陵市金兔出口烟花鞭炮有限责任公司有 3 个股东,分别为叶**、叶**、杨**。
第七组证据:邓**《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复印件 1 份,证明邓**具备烟花爆竹生产单位安全管理资质。
第八组证据:身份证复印件 15 份,证明该公司主要负责人邓**、股东杨**、叶**、叶**、叶**和租户古**、张*、李*、施**、杨**、古*、刘**、彭**、吴**、宁**、瞿**的有效身份。
第九组证据:先期调查询问笔录 8 份(邓**、杨**、施**、李*、吴**、宁**、张*、古**各 1 份),证明醴陵市金兔出口烟花鞭炮有限责任公司存在出租工位的情况。
第十组证据:陈**询问笔录(公安移交)1 份,证明证明公安移送案件情况。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生产经 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 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 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 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 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 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规定,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 年版)第五十七条 C 项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违法所得 1 0 万元以上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2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 以下的罚款。
决定对你个人处人民币壹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缴至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 82010750000000262。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 60 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 6 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醴陵市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5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