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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醴交处罚〔2025〕0584号

发布时间:2025-10-30 访问: 作者:醴陵市交通运输局 来源:醴陵市交通运输局 字体[ ]

醴陵市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醴交处罚〔2025〕0584号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姓名:袁**,性别:男,民族:汉族,身份证号码:430************035,联 系电话:137****1557,住址: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大京乡线江村******,职 业:驾驶员,工作单位:无。 

二、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根据在行政检查中发现的,本机关于2025年10月10日对你涉嫌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驾驶湘BU****雅阁牌小型轿车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期间,本机关采取了收集现场证据材料、调查询问当事人等方式开展调查取证;并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

三、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 经查, 2025年9月30日17时29分,湖南省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局株洲支队醴陵大队在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醴陵东收费站出口发现一台非法营运车辆,于2025年9月30日18点34分在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长庆街道庄埠小区院内移交本机关。本机关执法人员王知、徐青(执法证号分别是:18020817168、18020817077)向你出示了执法证件并表明执法身份后,对该车进行检查。经检查,该车车牌为湘BU****,车型为雅阁牌小型轿车,行驶证登记的使用性质非营运,驾驶员和车主都是你。车上载有5名乘客, 乘客都是通过朋友介绍电话联系,从湖南省株洲市职教城门口上车,其中4名乘客一 起的,到湖南省醴陵市浦口镇,约谈200元车费;另1名到湖南省醴陵市,约谈50元车 费;车费暂时未收取,到达目的地后收取车费。你当场不能出示该车的《道路运输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视频资料、 移交案件通知书、互联网道路运输便民政务服务系统道路运政高频事项“一网通办” 查询信息截图、驾驶证和行驶证图片等证据予以证实。 上述证据经过你本人阅示并发表意见,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 “作为行政执法决定依据的证据应当查证属实。当事人有权对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发 表意见,提出异议。未经当事人发表意见的证据不能作为行政执法决定的依据。”、 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享有陈述意见、申辩的权利,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的规定,可作为本案证据材料使 用。

四、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与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本机关于2025年10月10日 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书》(湘醴交罚告 〔2025〕0584号),告知你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你提出了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意见,本机关予以采纳。

五、行政处罚依据及决定 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八条: “申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符合下列条件:(一)有符合机动车管理要求并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或者提供保证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承诺书:1.符合国家、地方规定的巡游出租汽车技术条件;2.有按照第十三条规定取得的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 (二)有取得符合要求的从业资格证件的驾驶人员;(三)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四)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停车场地等法 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现参考《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道路运输管理)序号148 规定:“违法程度一般,一个自然年度内在本省首次未取得许可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处以五千元以上少于一万元的罚款。”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本机关责令你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违反本规定,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六、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醴陵支行(地址:湖南省醴陵市滨河路52号),户名: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每日将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救济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醴陵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登录网址 https://xzfy.moj.gov.cn/访问行政复议务平台、“掌上复议”微信小程序在线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起诉。但复议期间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 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醴陵市交通运输局

2025年10月10日 



编辑: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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