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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环罚字〔2025〕醴-35号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醴陵市东塘页岩空心砖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351679086K
地址:醴陵市李畋镇潼塘村
投资人:庄明祥
我局于2025年7月2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在生产中,主要生产页岩砖,厂内配套建设有一套脱硫处理设施,采用碱法喷淋处理工艺。现场检查时,脱硫设施处于运行状态,废气经脱硫处理后,通过一根15米烟囱高空排放,目测脱硫塔排口排放烟气呈淡蓝色。经第三方检测公司对脱硫塔排口进行现场采样检测,脱硫塔排口废气中主要污染物二氧化硫三次检测结果分别为:273mg/m³、423mg/m³、143mg/m³,三次均值为279.67mg/m³,三次标杆排气流量为:103751m³/h、104595m³/h、109558m³/h,超过《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9620-2013)(限值二氧化硫150mg/m³)的0.86倍。
以上事实有下列主要证据证明:
1.我局于2025年8月12日调取的你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投资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等证据,证明你单位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等能力。
2.我局于2025年7月25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记录、现场照片,2025年8月12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湖南华域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5年7月27日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HY01L-2507016)等证据,证明你单位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事实。
3.其他证据。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之规定。
二、陈述、申辩等权利内容的采纳情况及理由
我局于2025年10月2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株环罚告字〔2025〕醴-34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权、听证权,并于2025年10月21日送达。你单位在期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要求听证,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以及裁量基准运用的理由和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之规定,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表6-1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有组织排放)的裁量标准:裁量起点为10%;裁量因素1“超标污染物数目”取“1个”裁量值0%;裁量因素2“超标污染物种类”取“除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之外的大气污染物”裁量值0%;裁量因素3“超标状况(超标最严重的污染因子)”取“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50%以上不足100%”裁量值4%;裁量因素4“小时排气流量”取“10万标立方米以上”裁量值14%;裁量因素5“排放区域”取“二类功能区(居民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农村地区)”裁量值3%;裁量因素6“大气超标排放时期敏感度”取“一般期间”裁量值0%;裁量因素7“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取“1次”裁量值0%;裁量因素8“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一年内)”无”裁量值0%。计算公式为:1000000×(10%+0%+0%+4%+14%+3%+0%+0%+0%)=310000元,大写为叁拾壹万元整。你单位于2025年8月22日提交《关于自愿履行生态损害赔偿并请求从轻处罚的申请》和脱硫改造技术方案,表示1.已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与三方公司签订设备升级改造技术方案,计划对环保设备进行全面摸排整改,确保达标排放;2.自愿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主动消除环境污染影响,请求从轻处罚。经我局执法人员核实你单位停产、制定设备升级改造技术方案情况属实,并已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鉴于你单位积极采取整改措施,停产升级改造脱硫设施,超标倍数较小,且自愿履行生态损害赔偿责任,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结合过罚相当等原则,经案审会审议,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从轻处罚,处以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拾壹万元整。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