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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处罚字〔2025〕第236号

发布时间:2025-10-30 访问: 作者:市场监督管理局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醴市监处罚2025236

                                               

 

 

 

当事人:醴陵市邻家小屋便民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81MADPYX6P12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经营场所: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来龙门街道盛世华庭物业监控室旁边房屋

经营者:付**                   

2025年8月20日,本局收到醴陵市烟草专卖局案件移送函(醴烟移〔2025〕第82号),关于醴陵市邻家小屋便民店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一事,本局于当日立案调查。

经查证,醴陵市邻家小屋便民店成立于2024年6月,经营场所位于盛世华庭物业监控室旁边房屋,经营者为付**。醴陵市勇宝食品商行成立于2018年10月,经营场所位于盛世华庭小区C区A栋105室,取得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者为邱**。付**与邱**系夫妻关系,由于醴陵市勇宝食品商行经营状况不佳,当事人便于2025年7月起销售醴陵市勇宝食品商行进购的香烟。2025年8月7日,醴陵市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当事人正在销售香烟,而当事人并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其店内有待售的5个品种共6条香烟,分别为中华(硬)1条,黄鹤楼(硬峡谷柔情)2条,双喜(软经典)1条,利群(夜西湖)1条,白沙(软)1条。2025年8月18日,醴陵市烟草专卖局将案件移送本局处理。经醴陵市烟草专卖局核定,当事人待售香烟货值金额1660元。当事人自述自2025年7月至调查时止,共售出1条白沙(软),1条精品白沙和1条黄芙蓉王(硬),销售额共计为420元,获得利润64元。当事人经营烟草制品的违法经营总额为2080元,违法所得为64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醴陵市烟草专卖局案件移送函、移送案件情况调查报告各1份,证明本案案件来源;

2.醴陵市烟草专卖局现场笔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处理通知书各1份,证据复制(提取)单4份,证明2025年8月7日醴陵市烟草专卖局检查当事人现场情况,及其经营主体资格;

3.醴陵市烟草专卖局出具的无证证明,证明当事人未持有合法有效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4.醴陵市烟草专卖局涉案物品核价表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待售香烟价值;

5. 当事人营业执照、付**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

6. 对付**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销售香烟的事实,及其所售香烟的来源和销售情况;

7. 醴陵市勇宝食品商行营业执照、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许可证号:430281171709)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所售香烟的来源。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经当事人签名确认并经查证属实,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本局予以采信,依法作为定案根据。

本局于2025年9月18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醴市监罚告字〔2025〕229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条:“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的规定,构成了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行为。

当事人经营烟草制品的违法经营总额为2080元,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三章第一节第二项:“……【裁量基准】……2.一般情形:违法零售经营总额1000元以上不足20000元的;或者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 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符合一般情形。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的规定,现责令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三章第一节第二项:“……【裁量基准】……2.一般情形:……裁量幅度: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9%以上少于41%的罚款。……” 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64元;

二、处罚款728元(违法经营总额的35%)。

合计罚没款792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办案机构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缴纳罚款,缴款成功后向办案人员领取系统自动生成的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也可在“湖南财政非税公众服务平台”微信小程序查询并下载。缴纳罚款可以通过以下途径:1、扫取《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右上角二维码直接缴款;2、通过电子银行缴纳罚款(使用网银转账时必须在“转备注”里完整录入“湖南非税+缴款通知单左上角的缴款码”,如内容出错将导致缴款失败);3、持《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至银行柜台缴纳罚款。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十五日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224275(纪检监察室)

          0731-23677389(法规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929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份, 送达,一份归档, 一份办案机构留存 


编辑: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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